本报永昌讯记者张永生通讯员陈钧国街头流浪的无名氏遭
本报永昌讯(记者张永生 通讯员陈钧国)街头流浪的“无名氏”遭遇交通事故,警方寻找家属未果。检察机关建议民政局当流浪者“家属”作为原告,提起死亡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7月20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由永昌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支持永昌县民政局提起民事诉讼的“无名氏”男子交通肇事人身死亡损害赔偿案,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011年2月9日21时10分,永昌县城关镇出租车司机金某驾驶的出租车在国道312线由西向东行驶时,将躺在路面上的流浪乞讨男子撞死。永昌县交警部门认定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刊登公告寻找被害人近亲属,但始终杳无音信。
支持起诉的永昌县检察机关认为,国务院关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这种救助,不仅仅是经济救助,还应当包括对流浪乞讨人员人身遭受侵害后的法律救助。因此,民政部门应当作为原告向金某提起死亡损害赔偿。永昌县检察院据此向县民政局发出了督促、支持民政部门作为原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死亡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永昌县民政局接纳了该建议,以原告身份向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金某赔偿被害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27万余元。
永昌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政部门与本案无任何利害关系,同时认为民政部门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的是一种临时性的救助措施,救助的内容是暂时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解决基本生活需要,其工作职责并不包括代表或代替流浪乞讨人员提起民事诉讼。据此,法院以永昌县民政局不是适格的原告主体而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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