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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为子上名校落入骗局法官说法:“守规矩”就不会上“贼船”

兰州日报 2016-07-28 11:58 大字

每到入学季、毕业季,就会有部分家长为让孩子上个好学校、找份好工作绞尽脑汁找“关系”。而这种扰乱秩序的行为招致的是不法分子的乘虚而入。2015年5月一起为孩子办理入学的“骗局”最终败露后,让兰州与金昌两地的法官们着实忙活了一阵子。

事发:拿钱不办事“中间人”成被告

2014年6月,任某说可以帮高某办理兰州华侨实验学校的入学手续,需要高某支付4万元,并催促高某把钱和孩子的户口手续准备好。

2014年7月7日,高某将4万元通过网银转入任某账户,任某向高某出具收条。但直至2014年8月23日学校开学,孩子的入学事宜仍无着落,高某多次询问,开始任某还有回应,之后就开始以各种理由推脱。感到受骗的高某于去年5月18日一纸诉状将任某告上法庭。

审理:“骗子”被公诉“中间人”变受害人

经城关区法院审理发现,此案与金昌市金川区法院所受理的周丹诈骗一案有关联。经查,1989年出生的周丹是兰州人,居住地在金昌市金川区,案发后,按照法律规定,该案件由被告管辖区立案受理。周丹作案多起,高某案件在兰州城关区法院立案的同时,高某也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原告向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金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该刑事判决书认定周丹犯诈骗罪,其中,2014年6月,周丹以帮助原告高某孩子办理兰州华侨小学入学手续为由,通过任某骗取原告高某钱款4万元,该判决生效后,周丹不服提起上诉,金昌市人民法院当时正在二审中。由于原告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该刑事案件正在审理,因此,城关区人民法院去年12月25日驳回原告高某要求任某返还4万元款项的诉求。拿到驳回裁定书的高某不服,遂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高某上诉的内容与一审诉状的内容基本相同。只是高某提出,无法接受这个承诺为孩子联系学校的被告人任某居然成了被害人,而从未谋面根本不认识的周丹成了罪魁祸首,高某觉得于法无据,于理不通。3月3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高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请任某返还与正在审理中的周丹刑事案件涉及的同一笔款项不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判刑:骗子诈骗39万金昌获判

周丹一案在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周丹谎称自己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可办理小孩转学、入学手续、安排调动工作,低价购买手机、办理医疗保险等事项。诈骗作案13起,诈骗金额43万余元。

周丹干的最多的“生意”就是给孩子“找学校”。其中,通过任某,以给孩子办理兰州华侨小学入学手续为由,骗取被害人葛某3万元、任某3.5万元、林某4.5万元、高某4万元、李某2万元。以帮助办理兰州水车园入学手续为由,周丹通过任某骗取王某钱款3.5万元;以帮助程某朋友的孩子办理一中转学手续为由,骗取钱款3.5万元。在此期间,周丹还以给他人找工作、办养老保险为由诈骗作案合计11起,诈骗数额39万。

经金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周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犯罪所得38.7万余元继续追缴。

法官析法:“守规矩”就不会上“贼船”

此案二审主审法官张海军表示,近些年来此类案件有上升的趋势,教育资源的缺乏和不均衡,让一些家长费尽心思寻找关系,让孩子上个好学校。作为父母的想法初衷没错,但其做法却违背了社会秩序,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受害的家长们让我们感到同情的同时,更多的让我们感到无奈。本身“找关系”就是一件违背秩序的事,这些家长明知这是一条“歪门邪道”,但任然执意向前,最终发现自己掉入陷阱,开始不停挣扎,寻求法律的帮助,但被骗的钱财是难以挽回的。无论是怎样的初衷,都不要做违背、扰乱秩序的事,守规矩就不会上“贼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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