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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43万获刑11年原金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蒋世荣受贿案终审宣判

兰州晚报 2012-02-22 18:38 大字

本报讯原金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蒋世荣受贿一案,近日经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55岁的蒋世荣系原金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经审理查明,2007年,金昌西立商贸公司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过程中,该公司经理孟某、副经理刘某向被告人蒋世荣提出帮忙尽快办理并许诺给好处费。后孟某安排刘某按蒋世荣的要求将10万元存入石某的银行卡。土地出让手续办理完毕后,在蒋世荣催促下,刘某又送给蒋世荣现金3万元。2007年初,甘肃万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某找蒋世荣帮忙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期间,蒋世荣提出要20万元好处费。同年6月,林某将20万元现金送给蒋世荣。

2008年6月,金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金川区柴湾滩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被告人蒋世荣与王永生(另案处理)商议,找一个有资质的公司,由可靠的人参加该项目投标赚钱。期间,金昌市国土资源局金川分区原副局长丁同年(另案处理)多次找王永生帮忙参与该项目工程投标。后经王永生同意,丁同年借用甘肃省网架工程公司的资质,参加柴湾滩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的工程招标。被告人王永生利用职务便利,使甘肃省网架工程公司以1079459.5元的价格顺利中标该项目工程第一标段。在工程竣工前,蒋世荣通过王永生收受丁同年从甘肃省网架工程公司项目部账户上提取的现金10万元。

法院二审判决如下:被告人蒋世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扣押在案的赃款20万元予以没收,未退回的赃款23万元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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