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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六部门联合整治零售企业违规收费 零售商收服务费需供应商点头

兰州日报 2012-02-13 01:31 大字

核心提示

清理整顿主要针对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的超市、百货店、电器专业店等大型零售企业及其下属门店。

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应事先征得供应商同意。

在禁止违规收费中,零售商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的合同费、搬运费、配送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销售或结账信息查询费、刷卡费、条码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新供应商进店费)、无条件返利等均属于违规收费。

名词解释

零售商:主要是指最大单店营业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门店数超过20家、2010年销售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零售企业。不符合上述条件,但供应商反映其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零售商,经市商务、物价、公安、税收、工商等部门研究纳入清理整顿范围并报市政府有关部门。

【本报讯】日前,《兰州市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正式下发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大型零售企业及有关商会、协会。据悉,自即日起至2012年6月,市商务局、物价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六部门将在全市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

收取促销服务费应征得供应商同意买断经营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进销差价,出租柜台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租金,代理销售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代销费。根据有关规定,零售商可以收取促销服务费。促销服务费是指依照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

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应事先征得供应商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要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收费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零售商应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向供应商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纳税。

合同费、搬运费等均属违规收费

在禁止违规收费中,零售商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的合同费、搬运费、配送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销售或结账信息查询费、刷卡费、条码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新供应商进店费)、无条件返利等均属于违规收费。重点禁止违规收取下列费用:一是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二是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或者在商品供应商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但零售商仍向商品供应商重复收取的店内码费用。三是店铺改造、装修(饰)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四是与促销无关或超出促销需要,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五是要求供应商无条件提供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返利前提,供应商未完成约定销售额须返还的利润。六是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任何费用,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

公布举报电话强化监督

《方案》要求,各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整体组织协调,牵头组织约谈零售商和规范促销服务费工作。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行为,牵头负责清理整顿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税务部门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零售商开展税收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商业贿赂、促销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同物价部门清理大型零售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违规收费的行为。公安机关对涉嫌商业贿赂及其他经济犯罪行为及时立案侦查。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司法机关。

为强化社会监督,市协调小组专设举报投诉渠道,接受企业和个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发现的线索,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将分工认真核查,凡举报属实的将予以严肃查处。举报电话: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或0931-8850384;电子邮箱:suhm742861589@163.com;通信地址:兰州市金昌路75号,广武商厦14楼市商务局市场秩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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