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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高手”借来2900万公款炒股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

兰州晚报 2011-07-29 21:19 大字

本报讯 1999年至2003年间,北京凯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理财高手”李继春以炒股为名,先后从两家公司以“借款”名义挪用公款2900万元,同时向几名相关人士奉上高达127万元的感谢费……检察机关以李继春涉嫌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6月10日,安宁区法院一审认定李继春犯行贿罪,但认定的涉案金额仅为20万元,对涉嫌挪用公款罪不予认定。一审判处李继春有期徒刑2年6个月。对此判决,安宁区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7月28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该案未当庭宣判。

指控罪名一:挪用公款2900万元 

1999年3月,长城电工证券部工作人员韩某,引荐李继春与时任长城电工董事长的杨某相识,此时的李继春正处于“炒股缺钱期”。于是,他向杨某提出借用该公司的资金用于个人炒股的请求。在未经公司集团决议的情况下,杨某指使本公司董事长秘书以公司名义,与李继春成立的现代文化公司早已停业签订“公对公”借款协议。随后,杨某将900万元资金交给李继春炒股。2000年4月初,李继春归还本金900万元。

同年9月,杨某担任甘肃省机械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一职,当李继春再次上门借款时,杨某依旧私自拍板,并分两次将机械集团的2000万元银行贷款出借。为掩盖真相,李继春再度假借已被吊销执照的现代文化公司名义与机械集团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直到2002年4月,杨某调离省机械集团公司后,李继春因无法偿还巨额借款,多次向杨某提出降低收益率、并延长借款期限的要求。此时的杨某为了离职审计,在已无权行使机械集团公司总经理职权的情况下,再次擅自做主,先后于2002年下半年、2004年初两次与李继春重签协议,变更收益率的同时,将还款时间延长至2005年底。2008年6月底案发,机械集团收回资金1100余万元,仍有1851余万元本息未予归还。

指控罪名二:行贿127万元

为答谢兰光公司总经理李某的帮助,李继春先后3次送87万元。为答谢韩某当初向杨某引荐自己,李继春拿出20万元“感谢费”。随后,又因韩某在其顺利洽谈借款期间,付出不少辛劳,李继春拿出10万元作为韩某的“辛苦费”。另外,他支付给机械集团的张某10万元。

检察机关:量刑畸轻 提出抗诉

2007年4月6日,李继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被省公安厅刑事拘留,随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10年6月10日,安宁区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继春挪用公款罪,该项指控不能成立。公诉机关指控李继春向机械集团的张某等人行贿107万元的事实,因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贿的主体是李继春个人,因此该项指控不能成立。法院仅认定:李继春为答谢韩某当初向杨某引荐自己,在2000年4月向韩某行贿20万元构成行贿罪。遂做出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李继春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同年 6月17日,安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抗诉。

辩解:2900万是杨某委托我做理财业务的

昨日庭审时,检方认为:本案在开庭时公诉机关出具了大量的证人证言及书证,证实被告人李继春与杨某共谋、策划,先后从两家公司以“借款”名义挪用公款2900万元的事实,以及李继春向多人实施行贿都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不具备单位犯罪的特征。安宁区法院对被告人李继春大部分犯罪事实有罪判无罪,且量刑畸轻。检方提出应对李继春挪用公款的事实予以确认,而107万元行贿款,应以单位行贿予以处罚。

李继春对检方指控的事件过程、涉案金额全部承认。但他供述:“2900万元是杨某委托我做理财业务,这是朋友间的帮忙,而自己不具有挪用公款的主体身份,不应该是检察机关指控的挪用公款罪;另外,一审法院未认定的107万行贿,也不是个人行为,而仅仅是自己在履行单位的职务行为。”

相关链接

在李继春涉嫌经济犯罪被查处后,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杨某、甘肃省机械集团上海汉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韩某、兰光集团原总经理李某受贿案东窗事发。2009年9月29日,兰州中院一审以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9年;2009年6月,金昌市中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对韩某判处有期徒刑16年;2009年8月7日,兰州中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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