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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抛子”案追踪 终审宣判凶手父亲终获无期

兰州日报 2010-06-09 05:50 大字

【本报讯】 因无法解决儿子与重组家庭之间的矛盾,父亲将自己年仅10岁的亲生儿子推下黄河。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被告人樊兆炎因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宣判,法院因樊兆炎所提量刑畸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生于1970年的樊兆焱毕业于原兰州师专,案发前是金昌市金川区人事局的一名干部。樊兆焱的第一次婚姻并不幸福,离婚后的樊兆焱独自带着儿子生活。两年后,樊兆焱认识了同样因为感情问题而离婚的刘某,并组成了新的家庭。可是,新的家庭并没有给樊兆焱带来期望已久的幸福,因为自己的婚姻重组,樊兆焱与儿子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在痛苦和绝望中,樊兆焱在办公室电脑上写下遗书后,去年2月19日以带儿子到兰州游玩谈心为由,从金昌来到兰州。当晚7时40分左右,樊兆焱在通过谈心来化解家庭矛盾无果后,便在兰州市安宁黄河大桥上将自己的儿子扔进了黄河,随后自己投河自尽未遂。去年2月21日,樊兆焱在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新华路派出所自首,称自己将儿子从安宁黄河大桥扔进了黄河,自己被冲到河岸获救。

去年12月30日,市中级法院一审后认为,被告人樊兆焱再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其子与继母等人的家庭矛盾,杀害亲生儿子。虽然尚未查找到孩子尸体,但案发时天气寒冷,年幼且无游泳技能的孩子被抛入黄河中心地段,据此可以判定已无生还可能。鉴于樊兆焱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樊兆焱不服,以“量刑畸重”为由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后认定,一审判决在量刑时已对被告人樊兆焱自首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情节予以充分考虑,故其上诉所提及量刑畸重的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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