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上门”
因为一只杯子被起诉,商户感到很无奈。索赔
商户质疑>>>有人推销有人买,这是“钓鱼取证”?
说起这些涉事茶杯的来源,商户简女士说她有着太多的冤屈。
“去年六七月份的时候,有个人带着很多茶杯到我店里来,说是景德镇的茶杯,在国际上都很出名的,因为工厂经营不善,产品大幅降价出售。”简女士称,当时她看了看这些茶杯,还挺漂亮的,于是就花五六百块钱买了一些,放在店里,“反正也便宜,有些送给了来买茶的客户,有些就摆在橱窗里当成装饰品,没想到就是因为这些茶杯摊上了官司。”
在商铺里,记者见到了简女士在收到传票后翻箱倒柜找出的两只茶杯,杯底都印有“景德镇制”的字样。而在简女士店内橱窗的架子上,记者发现了几只花色一样的茶杯,区别则是杯底没有任何文字。
“这都是从当初来推销的那人手里买的,当时我也只是检查了杯口有没有破损,谁知道有的杯子底下还印着字,现在想,这就是在下套呢。”简女士说。
据商户们反映,自从去年有人到这里来兜售茶杯后,过了一段时间就有人到市场上专门购买印有“景德镇制”字样的茶杯,买的数量都不多,一次几十元钱,“现在想想,这就是钓鱼啊!”商户王先生说。
采访中有商户透露,近期还有人疑似到市场上“钓鱼取证”。另一位姓王的商户告诉记者,4月16日中午12时许,有一个中年男子来到他的店内,进门就问“有没有景德镇的茶杯”,在得知没有后,该男子在店内转了一圈,拿起一些茶杯就查看杯底,发现没有后就出门,又到其他的店去了。
“刚开始我们还以为起诉书是假的,遇到了诈骗,没想到这么多人同时遇到这样的情况。”商户简女士怀疑,这么多人同时遭遇诉讼绝对不正常,这件事是在他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对方“下套”了,如果任由这样的行为发生,社会的价值观就会发生错乱。
“几个大男人不好好工作,用这样的手段来恶意取证太不厚道了。”商户王先生说。
“这件事对我们影响太大了,说实话都不敢做生意了,有时候看到陌生的客人也怀疑他们是来恶意取证起诉我们的。”强女士说,她做生意多年,从没遇到过这样的事情,因为受疫情影响生意本来就不好,没想到还能发生这样的事,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站出来,替商户们主持公道。
记者调查发现,遭遇这事的并非只有青岛商户,今年2月份,在济南七里堡茶城,十多家茶叶店店主都收到了一份章丘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因为卖出去几只价值4元、底款为“景德镇”的茶杯,他们被景德镇陶瓷协会起诉,对方同样是每户索赔3万元。
对此,景德镇陶瓷协会的工作人员表示,协会已经全权委托北京的一家机构专门负责处理这种侵权案件,这家机构在全国30多个城市都有分部,他们会去一些店里买相关产品进行调查取证。
景德镇方面回应>>>取证的是合作律所,推销的肯定不是
记者通过景德镇陶瓷协会官方网站获悉,景德镇陶瓷协会经景德镇市民政局注册登记,于1997年12月成立,隶属景德镇市陶瓷工业发展局,现拥有团体、个人会员900多个,在官网上有“规范市场、维权打假”等字样,目前拥有“景德镇”牌瓷器证明商标、“千年瓷都”商标、“景德镇青花”瓷器证明商标、“景德镇玲珑”瓷器证明商标、“景德镇粉彩”瓷器证明商标、“景德镇色釉”瓷器证明商标等6个商标。
4月23日,记者与景德镇陶瓷协会取得联系,协会秘书处的一位工作人员回应称,对于青岛一些商家被起诉的问题,原因是他们销售的产品商标侵权。对于青岛商户对协会“下套”或“钓鱼式维权”的质疑,这位工作人员明确予以否认,她表示,推销这批产品的人既不是景德镇陶瓷协会的,也不属于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
这位工作人员还表示,协会已经维权很多年,近年来维权力度比较大,市面上侵权行为比较普遍,所以协会才委托律师事务所维权,如果不取证维权,市面上所谓的“景德镇”瓷器可能很多都是假的。“取证的是我们委托合作的律师事务所,推销的肯定不是。”这位工作人员建议商户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办理了商标许可手续的产品,至于此事该如何解决,她表示按照法律程序走。
■有案可查“景德镇”涉诉近百起遍及山东等六省份
4月23日,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涉及“景德镇陶瓷协会”的裁判文书共有97篇,被告遍及山东、广西、江苏、四川、福建以及浙江等地。记者注意到,大部分案件以撤诉告终。例如,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一份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黄岛区某茶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0年11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除了撤诉的,景德镇陶瓷协会有胜诉的案例,也有败诉的案例。2018年,景德镇陶瓷协会曾密集起诉了福建省德化县多家陶瓷公司,法院认为,景德镇陶瓷协会系“景德镇”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且该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法院部分支持了景德镇陶瓷协会的诉讼请求,判决多家陶瓷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5000元。
记者获得的一份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在景德镇陶瓷协会诉广州市番禺区某茶具商行一案中,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标识虽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的景德镇文字内容相同,但字体及形式均不相同,被诉侵权产品仅有攀附景德镇之嫌,并没有攀附原告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商家需从合法渠道进货不要轻易接受高额索赔
4月23日下午,记者就此采访了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张宝清主任律师。张律师介绍,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侵权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据《商标法》第64条规定,“如果商家能证明其所售产品来源合法,且主观上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可以不承担责任。”张宝清律师表示,“钓鱼取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是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同时也出现了个别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谋取不当利益的现象,扰乱市场秩序,给商户造成损害。
“商家要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从合法渠道进货,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并保留发票、销售合同等进货证据,以证明自己合法经营,不存在恶意侵权行为。遇有类似纠纷,不要轻易对外接受高额索赔,可以寻求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张宝清律师建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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