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骂人侵权,担责!

山东法制报 2019-10-25 14:48 大字

“坑骗老乡、欠钱不还、垃圾人……”为泄私愤、逞一时口舌之快,章丘一对父子在微信群里随意辱骂他人。近日,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公开赔礼道歉。

原告马某夫妇与被告周某、周某之子都是被安置到章丘的三峡移民。俗语说“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老乡们自发建立起微信群互通有无,群里的马某与周某两家更是一起干工程,互帮互助,关系一向交好。但 2018年,在一起工程结算中,周某认为马某故意拖欠工资、结算账目不清,与马某发生纠纷。心生不满的周某便和儿子在老乡微信群里多次发布明显带有贬损马某夫妇名誉的言论。气愤难耐的马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周某父子道歉认错。

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的名誉。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周某父子与马某夫妇系老乡,本应和睦团结、互帮互助,通过和平、友好的方式协商处理债务纠纷,但周某父子在微信群中对马某夫妇使用侮辱、诽谤性的文字进行评论,已超过合理评论范围,具有违法性,构成对马某夫妇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周某父子在微信群中向马某夫妇赔礼道歉。

判决后,周某父子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主动在微信群中向马某夫妇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网络社交平台虽是虚拟空间,但不是法外之地,参与者在发表言论时仍需恪守礼仪道德规范,不能口无遮拦,更不能图一时之快而口出恶言。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一旦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依据侵权后果要求赔偿损失。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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