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最好的爱,就是你陪我长大,我伴你变老。那些想从围城中出走、抑或不得不外出奔波远离家庭的人,请不要忘记 你若离开,把爱留下

济南日报 2019-05-31 11:32 大字

“我不明白,为什么在近10年的漫长时光中,爸爸妈妈把我遗弃在爷爷奶奶家。她从不来看我,而他从没有付过抚养费。他们各自有了新的家庭,而我,就是个多余的人。爷爷奶奶含辛茹苦地拉扯我长大,我的亲生父母却像是局外人,冷眼旁观,我的一切似乎都与他们无关。原来,这个世界上真的还有不爱孩子的父母……”

离婚,听起来似乎是个越来越“普通”的词。对双方来说,一个“离”字,便可以互相解脱,但对孩子来说,一个“离”字背后是割舍不断的血脉亲情。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没有人可以替代父母的作用。不管你因何离开,请别吝啬你的关爱。

只顾自己,自己娃不管不顾

想想,谁能无年少?

“离婚,只是这一段爱情的休止符……无论如何,莫让年幼的孩子失去父母的爱,莫让年迈的父母失去孩子的孝,莫让这个世界失去一个有爱的你!”在市中区法院制作的《离婚证明》上,这段感情真挚的话让人动容。

章丘区法院家事审判庭法官周聪雅表示,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她会将当事人的子女请到法院调解室,询问孩子对父母离婚的看法。如果孩子强烈反对,即便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但考虑到离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就会给当事人一次“离婚冷静期”的机会,让父母与子女多沟通。“家事审判大量的工作是在庭外完成的,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抚养和成长的案件,就更要沉下心来,把工作做细做好。”

抚养权直接关系到父母及未成年人之间的亲情、生活及未来。历城区法院家事少审庭负责人王文燕介绍,处理好子女的抚养问题是家事案件的重中之重。为了让家事法官稳妥处理好此类纠纷,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院尝试司法社工参与家事案件的审理。

在一起变更抚养权的案件中,一对夫妻离婚,法院将女儿判给了父亲,年仅9岁的儿子东东(化名)跟随母亲生活。但判决后,东东实际跟随父亲生活,其父起诉变更抚养权,并向前妻索要抚养费。在该案中如何确定原告、被告谁更适合抚养孩子成为焦点问题。

为此,山东大学司法社工研究中心为历城区法院出具的家事调查报告,为法官正确确定抚养权的归属提供了有力的依据。社工从东东与父母的亲密程度、生活环境、学习环境及个人意愿多方面进行了全面分析,给予法官客观的建议,建议其继续跟随父亲生活。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立法或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儿童利益最大”原则,该原则被普遍认为是处理子女监护抚养等事宜之唯一最高准则,被作为解释相关法律条文的依据。我国是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按照公约要求,处理儿童有关问题必须首要考虑“儿童利益”。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抚养费是一种基于父母与子女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特殊的、持续性的、具有身份属性的债权。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协议离婚时,父母双方约定未成年子女随一方共同生活,不直接抚养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不直接抚养一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可

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不养我,凭什么赡养你想想,谁又不年老?

“我只希望他能关心我,叫我一声‘妈’!”出身贫困家庭的张女士说自己当年因为“穷怕了”,撇下儿子和身有残疾的丈夫,到大城市打拼。十几年过去了,心怀歉疚的张女士找到了儿子,本想着能重享天伦之乐,没想到,儿子根本不打算认她这个妈。

“你小时候不养我,你不是我妈,现在我也不养你,你死了,我也不要你的房子。”听到儿子说完这番话,张女士心里很不是滋味。

类似因与孩子关系不好引发的赡养、抚养纠纷还有不少。

“从1岁到现在6岁,她的父亲就没来看过她,眼看孩子要上小学了,我想去找她父亲要抚养费,又担心以后他老了,孩子也要赡养他。”赵女士说,当时离婚就因为男方家里“看不上”生的是女孩,原先承诺的每个月1000元的抚养费从没支付过,养育孩子都是靠着姥姥姥爷帮衬着。想咬咬牙不再开口追问抚养费一事,但又咽不下这口气。

抚养子女与赡养老人不能互为条件。父母未尽到抚养责任,儿女主张不尽赡养义务是完全错误的。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抚养与赡养,是因婚姻血亲由法律直接规定义务,是无条件的。

此外,子女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赡养父母。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无教育,不成家想想,他们的未来!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则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一言一行对孩子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会影响孩子的一生。

钢城区法院法官尹祥丽认为,很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就是家庭对未成年人疏于管教或教育方法不当。“现在一些父母过分地溺爱子女,使孩子从小养成了贪图享受、懒惰成性、自私自利、任性、霸道的性格和不良品质。孩子一旦步入社会,很容易不顾社会道德、法律约束去追求自己的目标,从而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

山东信如律师事务所主任闫信如介绍说:“执业期间,我发现很多走向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家庭普遍存在父母关系不和睦、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存在家暴现象等问题。此前广东江门鹤山的姚女士在家取证家暴证据,画面很惨烈。视频中姚女士惨叫哀嚎、孩子惊吓而嚎哭的声音,让看到这个视频的人都揪心难受。”

闫信如说,姚女士通过这种方式取证效果很好,施暴者很快就被公安机关制服并刑事拘留,但其施暴时狰狞的样子,可能在孩子脑海中永远挥之不去。

“真正减少未成年犯罪发生,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办法就是促进家庭教育立法,通过家庭教育立法,让每位父母了解自己在家庭行为中的言行准则,让每个家庭行为有法可依,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追究责任。”她认为,促进和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尽快开展实施家庭教育立法不失为最有效直接的办法,能规范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及影响,真正减少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情发生。此外,她还建议对存在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该完善心理疏导的体制,从心理上让其远离不良行为。“现在的社区矫正不应只是负责违法犯罪的矫正,应该对家庭及未成年人存在的不良问题及时疏导,才能有效制止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家庭成员的不良行为及错误观念,容易使未成年人模仿,进而使未成年人走上邪路。家庭教育立法可以有效防止某些父母以婚姻状况或外出务工为借口,推卸教育子女的责任和义务。以解决家庭教育实践中突出问题的方式,给予家庭教育指导培训,使家庭教育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

延伸阅读

“熊孩子”也有法律治!

看不好自家的孩子,后悔的是自己

中小学生之间的欺凌和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既严重损害了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健康,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司法机关,是惩治校园霸凌、保护被欺凌者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律不轻易给欺凌者打上恶的标签,但也绝不会因欺凌者年幼而放松对他们的教育和惩戒。

案例1

为抢小钱付出大代价

【案情】

被告人刘某、李某伙同王某、陈某等人到某中学西侧,对在此维修凳子的该校学生万某、黄某、李某强进行殴打,致李某强受伤,并抢劫人民币25元。经法医鉴定,李某强的伤情为轻微伤。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并依据量刑情节,对其判处相应刑罚。

【点评】

抢劫是校园暴力的主要类型之一,某些家庭和学校教育缺失的学生,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当因资金匮乏而导致某些欲望无法满足时,便走上了抢劫的犯罪道路。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

案例2

社会人员参与校园暴力事件

【案情】

被告人郭某和同学曲某因走路碰撞产生矛盾,二人便相约找人打架。后被告人郭某纠集同学姜某和社会人员李某,李某又纠集社会人员杨某、张某、荆某等人到案发地点,李某持钢丝锁,荆某持套刀,杨某、张某、荆某、姜某、郭某等人持木棍对曲某进行殴打,致曲某受伤。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等与他人合伙持械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受刑罚处罚。

【点评】

校园暴力案件中,常有校内学生纠合社会不良人员共同对他人实施暴力的情形。由于社会不良人员的参与,常使暴力情节更恶劣,事件后果更严重。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3

“以暴制暴”伤人伤己

【案情】

被告人井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均系在校学生。二人因言语不和,朱某某殴打了井某某。其后,井某某到网吧找朱某某等人未果,随即离开。朱某某等人听说后驾车追赶,井某某被追上后,见朱某某将车窗玻璃摇下,遂持匕首捅刺车内的朱某某,朱某某亦持斧头将井某某面部划伤。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井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构成故意伤害罪;因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朱某某虽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已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点评】

青少年应学会用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以暴制暴,甚至迁怒于他人,伤及无辜,更是不可取。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常有因“以暴制暴”行为伤及他人,并致自己承担刑罚的情形。本版撰稿/本报记者 王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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