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院对3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

济南日报 2019-03-27 11:32 大字

本报3月26日讯(记者 王晓菲)今天,济南中院依法对杨少朋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李建刚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于恩齐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二审集中宣判。

杨少朋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宣判

自2008年以来,以上诉人杨少朋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为获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放贷后的高额利息,伙同杨雪雨、杨新霞多次纠集原审被告人付先峰、李树强、高德斌等人交叉结伙,在章丘区明水、双山等街镇有组织地采用暴力殴打、威胁、滋扰等方式,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抢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犯罪行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章丘区法院对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杨少朋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60万元。对被告人杨雪雨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5万元。对被告人杨新霞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1万元。对被告人付先峰、李树强、高德斌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1年不等。

原审被告人杨少朋、杨雪雨、杨新霞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建刚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宣判

被告人李建刚与共同作案人付立娟(另案处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人员进行卖淫、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付立娟、李建刚为首,王志东、李锐、李庶、吉林、曹鑫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该犯罪集团实施了多起卖淫、敲诈勒索、诈骗的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李建刚敲诈勒索12起,敲诈勒索数额共计52369.88元;被告人王志东敲诈勒索12起,敲诈勒索数额共计52369.88元;被告人曹鑫敲诈勒索3起,敲诈勒索数额共计26239.88元;被告人李建刚诈骗11起,犯罪数额共计15180元。

历下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刚伙同付立娟,组织王志东、李锐、吉林、李庶、曹鑫等人多次实施组织卖淫、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行为,成员较为固定,应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李建刚系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李建刚组织他人卖淫;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告人王志东、曹鑫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锐、吉林、李庶为被告人李建刚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积极提供帮助,发布招嫖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建刚犯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3万元;其他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年不等,并分别被处罚金10万元至4万元不等。

原审被告人李建刚、李锐、李庶、吉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恩齐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宣判

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于恩齐、齐腾合伙在长清区常春藤小区租赁房屋,对外以“齐鲁投资公司”和“齐鲁私贷”(均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名义,纠集被告人曹明昊、高施予、刘宸君等人为业务员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业务,并在放贷过程中要求被害人签订明显对其不利的虚高借款数额的合同。在被害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采取骗取被害人财物、通过言语威胁等方式要挟被害人及其亲属、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伤害被害人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偿还虚高债务,形成了以于恩齐、齐腾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长清区法院认为,于恩齐、齐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巨大;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对他人实施非法拘禁。于恩齐、齐腾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其他12名被告人,根据其犯罪行为给予相应处罚。长清区法院对被告人于恩齐、齐腾均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5万元。对曹明昊等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等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到6个月不等,其中6名被告人被判处相应罚金。

原审被告人于恩齐、齐腾、曹明昊、周燕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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