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

济南日报 2018-12-26 11:31 大字

本报12月25日讯(记者 侯月)今天,济南法院依法对3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历城区法院对孙家国等10人恶势力团伙案、长清区法院对于恩齐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章丘区法院对杨少朋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宣判。

孙家国等10人恶势力团伙案

历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家国在担任历城区唐冶街道办事处大官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于2011年9月至2014年8月,为夺得原大官村集体土地(已被国家征收或租用)上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先后纠集被告人孙有君、朱增莲、孙家明等人及部分村民,以要求赔偿土地上树木为由,采取在工地上静坐、阻挡机械施工等手段,阻拦签约建设单位施工,迫使签约单位退出工程,由孙家国安排人员施工,逐步形成以孙家国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孙家国等人的行为对省煤炭地质总局项目街坊地上物清理、“和润-幸福城”场平及土方、唐冶西路(世纪大道——幼安街路段)的配套供热管网工程土方挖运等工程造成了严重影响。

历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以孙家国为纠集者的恶势力,在大官村区域实施以静坐、围堵施工机械等暴力、威胁手段,强行阻止他人施工以获取建设工程的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强迫交易罪。其中孙家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综合孙家国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对孙家国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对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2年3个月至8个月的有期徒刑不等,均并处罚金。

于恩齐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长清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于恩齐、齐腾合伙在长清区常春藤小区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地点,对外以“齐鲁投资公司”和“齐鲁私贷”(均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名义,由于恩齐、齐腾提供资金,规定放贷利息、手续费、逾期费等收费标准、业务员的提成比例及决定是否上门催债等事项,各自带领业务员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业务,收益平分。于恩齐、齐腾纠集被告人曹明昊、高施予、刘宸君等人为业务员,由其中两名业务员分别担任于恩齐、齐腾下属业务员的小组长,负责于恩齐、齐腾与其他业务员的联系,带领手下业务员审核借款人资料后提交给于恩齐和齐腾。各业务员从自己所做的每笔业务中提取利润的30%作为提成。

在放贷过程中,于恩齐、齐腾等人以保证金等名目要求被害人签订明显对其不利的虚高借款数额的合同,再以收取手续费、中介费的名义预先扣除一定比例的款项,使被害人实际到手的数额明显低于借条及合同金额,通过转账痕迹,制造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或者强迫被害人达成前述交易;在被害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采取介绍他人向其放贷,扮演其他公司人员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或者谎称为被害人偿还其他债务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或者通过言语威胁、发送侮辱短信等方式要挟被害人及其亲属偿还虚高债务;或者采取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伤害被害人的手段,逼迫被害人偿还虚高债务,逐步形成了以于恩齐、齐腾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长清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恩齐、齐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巨大;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对他人实施非法拘禁;于恩齐、齐腾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其他12名被告人,应根据其犯罪行为给予相应处罚。法院对于恩齐、齐腾均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5万元。对曹明昊等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等判处2年6个月到6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其中6名被告人被判处相应罚金。

杨少朋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章丘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少朋、杨新霞系夫妻关系,被告人杨雪雨系二人之子。自2008年以来,杨少朋以高利放贷为业,在高利放贷及追讨高息债务的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杨少朋、杨雪雨、杨新霞先后纠集被告人付先峰、李树强、高德斌等人在章丘区明水、双山、枣园、官庄、绣惠、刁镇等街镇,有组织地采用暴力殴打、威胁、滋扰、纠缠、哄闹、拦截、辱骂、聚众造势等方式,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杨少朋为首要分子,杨雪雨、杨新霞为主要成员,付先峰、李树强、高德斌为积极参加人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及他人的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章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杨少朋构成寻衅滋事罪、抢夺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杨雪雨构成寻衅滋事罪、抢夺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杨新霞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积极参加人员付先峰、李树强、高德斌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被告人付先峰、李树强、高德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分别判处付先峰、李树强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判处高德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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