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得漂亮!市检察院通报9起济南市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事例
诉前程序典型案例
伪造合同少缴契税200余万元
市中区检察院依法督促追缴税款
市中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企业伪造房屋交易合同价格,致使国家税务机关少征契税200余万元,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2017年5月5日,市中区检察院向税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认为少征的税款没有追缴,造成国有财产损失,建议对涉案企业偷逃税款依法进行追缴。2017年7月26日,税务机关主动回函表示,已对涉案企业立案检查,目前正在检查过程中,待案件检查完毕,将及时回复查处结果。2017年11月13日,税务机关再次及时回函:已对涉案企业完成追缴执行,偷逃税款2259582.53元于2017年11月7日补缴入库。
典型意义
针对该案发生时间久、跨度长,涉案企业合并,契税征收机关职权变更等诸多问题,检察官多次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查明案件事实,明确职责权限。向税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在调查取证、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检察机关以解决问题,挽回国有财产损失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与税务机关积极配合,共同研究,最终成功将涉案企业偷逃的税款追缴,挽回国有财产损失,保护了公共利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骗领227万元财政补贴
天桥区检察院依法督促追缴被骗财政补贴
天桥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在2014年及2015年济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申报中,王某采取篡改营业执照资料、伪造银行交易明细资料等方式,违法获取国家农业财政补助资金共计227万元,该笔资金一直未被追回。
天桥区检察院于2018年4月11日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被王某违法获取的227万元国家农业财政补助资金。区财政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剖析问题原因,积极联系相关单位,将涉案的227万元国家农业财政补助资金全部追回。该局还专门出台了相应的项目资金申报意见以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着力细化了财政绩效的监管,从严从细保管各类财政补助资金审核,强化了对财政补助资金的跟踪监督。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灵活性和实效性,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积极行使检察监督权,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成功追回了农业财政补助资金227万元,有效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损失。该案作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切实保护了国有财产安全,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37万余元补助资金被违规发放
长清区检察院依法督促追缴移民补助资金
长清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长清区张夏街道岳庄村在移民登记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将不符合登记范围的67人登记核准,致使违规发放移民补助资金374550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长清区检察院于2017年5月15日向张夏街道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追缴违规发放的移民补助资金374550元,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张夏街道收到检察建议后,制定周密计划,开展追缴行动,最终将违规发放的移民补助资金全部收回。典型意义
长清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将违规发放的移民补助资金全部收回国库,有效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为国有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针对案件发生时间跨度大、人员分散、部分人员拒不交还等困难,检察院积极同行政机关沟通、座谈、协商,在办案过程中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融入人文关怀,帮助其解决现实困难,最终双方齐心协力,克服重重困难将涉案款项全部追缴到位,实现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良性互动。
26份检察建议追回1700余万元易地建设费
章丘区检察院依法督促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
章丘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辖区有部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没有追缴到位,某学院等26家建设单位拖欠金额高达1700余万元。
章丘区检察院于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相继向区人防部门发出26份检察建议,督促其按照相关规定,正确履行法定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缴拖欠的易地建设费。区人防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召开专题会议,成立追缴小组,加大追缴力度。除了将涉案款追缴到位外,还向全区所有拖欠款项的建设单位下发催缴通知书及行政征收决定书。截至2018年11月,4401.82万元易地建设费被一举清缴。
典型意义
章丘区检察院通过个案的办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追回数千万元国有资产,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彰显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院并未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而是探索创新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方法,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检察机关与各部门的沟通协作,优化检察公益诉讼外部监督环境,形成监督合力,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128亩耕地没有按期复垦
济阳区检察院依法督促复垦还田
济阳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建设集团经批准临时使用辖区128亩耕地,但使用完毕后并未按期复垦。区国土资源局多次发出限期复垦的函,要求该建设集团尽快将耕地复垦到位,接受省级验收。但检察机关现场调查时,发现该土地上仍有大量碎石、混凝土碎块等,并未达到复垦标准。
2017年10月12日,济阳区检察院向区国土资源局、曲堤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区国土资源局、曲堤镇人民政府接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联合拟定复垦方案,并与建设集团取得联系,申明问题严重性。该公司当即表示安排专人、专项资金着手实施,截至2018年初,复耕工作全部完工验收合格,128亩耕地重新得到复垦还田。典型意义
济阳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多次到现场实地调查,并与被建议单位座谈交流,提出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建议,促使曲堤镇百余亩耕地及时复耕,增加耕地数量,提高土地质量,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并给有关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真正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良好效果,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诉讼案例
490余吨废液排入河道
市检察院办理山东蓝星清洗防腐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08年至2015年5月期间,山东蓝星清洗防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产生的废槽液和废腐蚀液通过暗管排至历城区杨家石河,流入小清河,共计排放490余吨。蓝星公司厂区内土壤、地下水及周边环境遭受污染,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严重损害。
2016年9月9日,济南市检察院向济南市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社会组织济南环境科学学会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该学会回函称不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
经省检察院指定,济南市检察院将本案移送至公益诉讼试点单位聊城市检察院。2016年12月,聊城市检察院将本案诉至济南中院。2017年12月19日,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后,检察机关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蓝星公司修复被污染的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否则赔偿修复费用98万元。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上下级联动一体,形成监督合力,积极与其他单位沟通协作完善证据链条提起诉讼,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典型案件,也是检察机关从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着手,依法全面履职,使被污染环境得到修复的代表。同时,又是经庭审程序后以调解方式结案,最大限度节约诉讼成本的公益诉讼案件。本案具有开创示范意义和广泛影响力。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使得蓝星公司承担修复被污染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弥补了刑事审判中无法实现的修复被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缺失,使得被污染的土壤、地下水得到修复,还百姓干净、安全的生活环境,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努力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屏障,以环境公益诉讼体现“检察温度”,在守护绿水青山中体现“检察担当”,展示关注民生、助力泉城的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理念。
约定整改土地却建了渣土场
整改后槐荫区检察院撤诉
槐荫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位于槐荫区玉清湖街道筐李村的一宗耕地上有大量的石块、混凝土块,明显不宜耕种。经查,该村与中信远大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签订整改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对常年遭受水灾的该宗土地进行整改,使其变为上等农田,保证上层种植土壤是好土整平,然后进行复耕。但该公司实际上是在该宗耕地上建渣土场,并将渣土运至该处,且渣土场封场时并未达到“好土整平、进行复耕”的要求。在渣土运输期间,槐荫国土分局多次向违法人员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但未能阻止倾倒渣土的行为。
2017年9月5日,槐荫区检察院向槐荫国土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职,责令中信远大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限期改正或治理。槐荫国土分局复函称,该局已经制定整改方案,正在督促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整改。但槐荫区检察院先后3次赴现场调查发现,该宗耕地未得到及时整改,层报省检察院同意后,于2018年5月4日提出行政公益诉讼。在诉讼期间,槐荫国土分局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监督有关单位对建筑渣土倾倒场占用的耕地完成复垦,并组织专家对耕地进行复垦验收。槐荫区检察院认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维护,本案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报经上级检察院同意后,决定撤回起诉。典型意义
槐荫区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后,并未一诉了之,而是主动向党委、政府进行汇报,询问被建议单位存在的困难,与被建议单位共同解决村民补偿、渣土清运等棘手问题,使得70余亩耕地得以复垦,真正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盗卖公路两侧绿化树
历城区检察院诉王某荣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王某荣为获取经济利益,私自砍伐并出卖位于历城区港沟街道潘庄村至旅游路公路两侧绿化树65棵。王某荣盗伐的绿化树具有过滤和吸收路边灰尘、粉尘,净化城市空气、提升城市景观的作用,其盗伐行为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严重侵害了环境公共利益。
历城区检察院于2018年7月6日就本案向历城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7月26日,该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民事部分判处王某荣补种白蜡树65棵,并保证成活。65棵树木已全部补种完毕并已成活。
典型意义
本案系济南市首例成功办理的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王某荣虽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被其盗伐的林木未被补种,遭到破坏的生态资源环境未得到修复,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要求王某荣补种树木的诉求,使得被损害的环境公共利益得以修复,并起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教育目的,真正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实现了检察机关通过环境公益诉讼进一步深化检察监督,当好绿水青山的守护人,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非法排污土壤受损
平阴县检察院支持张山头村委会诉周某等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6年,周某等人租赁平阴县孔村镇张山头村土地建设厂房,非法生产农药中间体甲硫醇钠,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6吨废液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未经防渗处理的渗坑内,对周围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鉴定,该渗坑内的废液均为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经评估可量化的环境损害费用为25.2万元,其中包括危险废物的清理和受污染土壤的修复费用。
平阴县检察院发现该线索后,多次到案发现场实地查看,对污染情况拍照取证,并走访现场看护人员、村委会主任等。办案人员向该村释明其村集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并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该村委会于2017年2月23日向平阴县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周某等6人赔偿该村委会环境损害费用25.2万元。平阴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并派员出席法庭支持起诉。庭审中,被告积极要求修复被污染的土壤,平阴县检察院会同县法院、县环保局就该村土壤修复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同意被告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修复,被告修复完毕并检测合格后,法院及时作出判决。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监督权,督促被害单位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通过审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损害环境的民事责任,维护了公共利益。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督促了环境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有力促进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而且对肆意破坏环境的个人或单位起到警示作用,让社会公众看到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张军锋 制图/孟学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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