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告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部署和要求,我局在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检查中发现“济南凯乐美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等94户公司、“济南东辰制衣有限公司明水分厂”等6户分公司和“章丘巨能电力器材厂”等28户个人独资企业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未进行纳税申报,且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作出处罚决定,吊销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在送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由股东组织清算组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送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并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吊销企业名单见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公告栏)。
特此公告。
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八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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