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院公布去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宏济堂”商标案、冒牌“大润发”案上榜

济南时报 2018-04-24 14:35 大字

23日,济南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了2017年济南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了2017年济南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部分典型案例“宏济堂”双龙标商标权案

原告: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宏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2016年12月,原告认为被告在其“宏济堂药店”橱窗上张贴带有“宏济堂”文字和“双龙”图形的商业标识的行为侵犯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审理中被告主张该双龙标图形系宏济堂药店老字号曾使用的标识,并提供了刻制于上世纪30年代并传承至今的宏济堂第二分店的印章及盖有该印章的药方予以佐证。

【法院审理】

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合法使用权,通过使用和宣传建立起的知名度及声誉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的共同前身——原宏济堂第二分店曾使用过带有双龙标识印章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对该标识享有在先使用的利益,被告除提供的印章及药方外,并无自身在先使用涉案标识的证据。被告作为与原告有历史渊源的同城企业,应当了解原告注册并使用、宣传涉案商标的事实,但仍无视可能造成的混淆后果,使用近似标识作为店面装潢,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利用了涉案商标的商誉,其行为应予禁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假冒“大润发”商标系列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被告:亮发超市等

【案情摘要】

康成公司系第5091186号“大润发”商标的注册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相关文件中认定,“大润发”商标通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已在相关服务上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被告亮发超市等开设的超市卖场周围及入口处有“大润发”字样的大型招牌,超市购物袋、购物篮、购物车及会员卡上也有上述标识。康成公司认为被告系借助其商标的巨大社会影响力牟取不正当利益,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审理中,被告提供了其与案外公司签订的特许加盟授权合同,以证明其使用标识及字号获得了授权。

【法院审理】

被告虽主张其使用“大润发”标识获得了案外人授权,但该案外人并不拥有“大润发”注册商标。被告作为商品零售企业,突出使用“大润发”字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魏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公诉机关: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袁某、左某

【案情摘要】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生产酚醛树脂等产品。该公司建立了严格的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并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对公司的产品设计、主配方、工艺流程等商业秘密负保密义务。

魏某、左某分别担任该公司的耐火材料及酚醛泡沫树脂课题组组长。2012年9月,魏某打电话给左某让其为朋友提供酚醛泡沫树脂的生产配方,并许诺给予高额报酬。左某通过电子邮箱发给魏某一份配方,并收受8万元好处费。魏某得到配方后,将配方交给袁某,袁某生产了470余吨酚醛树脂产品并对外销售,获利94万余元。经鉴定,圣泉公司主张的酚醛树脂发泡技术信息里的十个秘密点中有八个具有非公知性,而袁某的配方工艺文件分别与上述八个秘密点具有同一性。公诉机关因此指控被告人魏某、袁某、左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院审理】

魏某、左某违反了圣泉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袁某披露该配方,袁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该配方,经评估给圣泉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对魏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对左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袁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记者陈彤彤)

2017年济南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1.“永磁料位器”侵害发明专利权案2.“宏济堂”双龙标商标权案3.“黄河楼”商标权案4.假冒“大润发”商标系列案5.雅轩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案6.“谢人”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7.“激光扫描混凝土整平机”专利证据保全案8.毛毛装饰公司诉中兴达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案9.鸿禹公司诉莱芜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案10.魏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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