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区法院审结该院首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使用他人的作品,侵权了!

济南日报 2018-04-18 12:04 大字

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网络上找到的图片可不是想用就能用。近日,章丘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图片侵权,被摄影作者告上了法庭。据悉,这是2017年12月,章丘区法院被省高院指定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后顺利审结的第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最终该案当庭调解、当庭过付。

乙公司为方便经营,开通了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并在该公众号上发布一些旅游相关的图文信息,所用图片部分来自网络,并不知道图片作者是谁、图片具体来源于何处。一天,乙公司接到甲公司电话,甲公司称其是从事图片摄影、销售的公司,乙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里使用了甲公司的摄影作品,该作品已由甲公司在北京市版权局登记并核发作品登记证书。乙公司在未得到甲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了甲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害了甲公司的权益,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进行赔偿。因甲乙双方未能协商解决,于是甲公司将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停止使用甲公司图片,并支付甲公司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万元。

庭审过程中,乙公司表示其只是在网络上搜索到了图片,确实不知道这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既然确实使用了甲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愿意赔偿对方损失,只是1万元的赔偿金过高。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沟通、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乙公司赔偿甲公司2500元,并当庭过付,法院为双方出具了调解书,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如他人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作品,或使用著作权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等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网络上的图片、视频等资料请勿随意下载使用,以免侵犯他人著作权,承担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侯月 通讯员王云 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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