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院审理首起由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省政府授权省环保厅起诉2家涉案企业追偿2.3亿余元
12月12日,经山东省政府授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诉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致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山东省政府在济南市首次以赔偿权利人身份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1日凌晨6点40分左右,原章丘市公安局110接到报警,称在普集街道办上皋村废弃三号煤井(明皋二号副井)所在院落内发现有人中毒死亡。事发院落内发现4具男性尸体,淄博牌照黑色轿车和罐车各1辆。罐车标示容积42立方米,罐内废液已经全部倒空。金诚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上皋村三号废弃煤井(明皋二号副井)倾倒废液1车,来源是该公司加氢车间,重量23.7吨,废碱液。经监测,废液井壁、井底土壤造成污染,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废水主要成分为:呈强碱性PH>14,含有机物成分,为石油类。鉴定结论为危险废物。弘聚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至2015年10月13日间,共向上皋村三号废弃煤井(明皋二号副井)倾倒废水17车,约640吨。经监测,废液井壁、井底土壤造成污染,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废水来源为该公司废硫酸储罐内,主要来自于液化气深加工项目。倾倒废酸主要成分:废硫酸PH<0,呈强酸性。鉴定结论为危险废物。
原章丘市普集街道办事处上皋煤矿污染事件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破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山东省人民政府确定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为具体工作部门,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索赔工作。事件发生后,原章丘市人民政府进行了应急处置,并开展环境修复工作,相关支出已由原章丘市人民政府垫付。
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出具《环境损害评估报告》,金诚公司、弘聚公司和山东万达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排放废弃物均为危险废物;为应急处置危险废物、修复受损环境,支出的应急处置费用为4030.818万元(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为2189.582万元和期间功能损失为1841.236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9991.05万元。
经磋商,2017年2月27日,省环保厅与山东万达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签署赔偿合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1.0840万元。与金诚公司、弘聚公司磋商未能达成一致。
法庭上,省环保厅请求法庭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应急处置造成的经济损失3250.1428万元、生态损害赔偿费用19890万元、其他支出费用共计270.6833万元及本案诉讼费用,并请求法庭,判令两被告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诉讼双方分别出示相关证据,并围绕焦点问题进行法庭辩论。由于原告、被告均有调解意愿,法院组织庭后调解,如调解不成,将依法判决。
(本报记者 侯月 通讯员 袁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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