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客45人的客车装了69人客车超载涉嫌刑事犯罪 你知道吗?
近日,历下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了历下区首例因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崔某某是某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该客车挂靠章丘区客运公司。崔某某驾驶该客车行驶章丘长途汽车总站至济南长途汽车东站路线。2016年3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该客车在行驶过程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该车核定载客45人,经现场清点实际载客69人(包含3名儿童),超过额定载客乘员24人,系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检察官说法
《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进行了修改,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范围。由此可见,在道路交通运输中,超员超速的行为已不单单是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更可能是涉嫌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
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情形。且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崔某某是雇佣司机,涉案车辆车主是于某,于某之妻宋某某作为售票员跟车经营。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宋某某为拉载更多乘客,获取更大的利益,多次要求司机崔某某停车让更多乘客上车。基于此情节,检察官认为宋某某属于《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校车、客运严重超载超速或者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要求侦查机关对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追加移送审查起诉,并以宋某某作为车辆管理人,对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负有直接责任,向法院追加提起公诉。该案两名被告人均获得有罪判决,且法院判决认定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
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超员超速往往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因超员超速而造成车辆故障、失控等引发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近年来层出不穷,往往伴随群死群伤的惨重后果。检察官提醒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不要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置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于不顾,置自身的安危于不顾,甚至置社会公共安全于不顾,也希望乘客们自觉抵制这种超员超载的行为。祸起瞬间,防患未然,行万里平安路,做百年长乐人。(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刘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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