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工人在蔬菜大棚内一氧化碳中毒雇主和大棚所有人均担责

济南日报 2021-11-05 11:26 大字

本报讯(记者侯月)为抗寒,烧煤给大棚增温,又因怕冻伤蔬菜,未采取通风措施即派工人进棚抢收蔬菜,致使4名工人一氧化碳中毒。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雇主和大棚所有人各担责50%。

1月9日,张某雇佣4名割菜工到大棚所有人王某的蔬菜大棚割芹菜。当时正值一年中最寒冷的三九时节,王某在大棚内点燃了煤炉。张某为确保蔬菜尽早上市,指示4名割菜工于早上6时许到达蔬菜大棚。

王某怕自家蔬菜被冻伤,未采取通风措施即让割菜工进入大棚开始割菜。11时许,4名割菜工头晕、恶心得厉害,无法继续坚持割菜,纷纷走出大棚,一出大棚门口就晕倒在地,被张某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确认,4名割菜工均系一氧化碳中毒。由于抢救及时,积极接受治疗,4人才脱离危险,逐渐康复。4人的治疗共花费62480元,费用已由张某向4名割菜工先行支付。后张某将王某告上法庭,向王某追偿。

商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向4名割菜工支付损害赔偿后,向导致损害发生的王某追偿,符合法律规定。张某违反冬季大棚蔬菜采摘规律,过早组织割菜工割菜,割菜工感到身体不适向其说明情况后,其作为雇主未让割菜工停止割菜,未及时组织割菜工到大棚外通风透气,客观上加重了4名割菜工一氧化碳中毒的程度,亦应对其所受损害负有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对本案4名割菜工所受损害均负有责任,但责任比例难以确定,故认定张某、王某分别对4名割菜工所受损害承担50%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向张某支付赔偿款31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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