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工人在蔬菜大棚内一氧化碳中毒雇主和大棚所有人均担责
本报讯(记者侯月)为抗寒,烧煤给大棚增温,又因怕冻伤蔬菜,未采取通风措施即派工人进棚抢收蔬菜,致使4名工人一氧化碳中毒。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雇主和大棚所有人各担责50%。
1月9日,张某雇佣4名割菜工到大棚所有人王某的蔬菜大棚割芹菜。当时正值一年中最寒冷的三九时节,王某在大棚内点燃了煤炉。张某为确保蔬菜尽早上市,指示4名割菜工于早上6时许到达蔬菜大棚。
王某怕自家蔬菜被冻伤,未采取通风措施即让割菜工进入大棚开始割菜。11时许,4名割菜工头晕、恶心得厉害,无法继续坚持割菜,纷纷走出大棚,一出大棚门口就晕倒在地,被张某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确认,4名割菜工均系一氧化碳中毒。由于抢救及时,积极接受治疗,4人才脱离危险,逐渐康复。4人的治疗共花费62480元,费用已由张某向4名割菜工先行支付。后张某将王某告上法庭,向王某追偿。
商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向4名割菜工支付损害赔偿后,向导致损害发生的王某追偿,符合法律规定。张某违反冬季大棚蔬菜采摘规律,过早组织割菜工割菜,割菜工感到身体不适向其说明情况后,其作为雇主未让割菜工停止割菜,未及时组织割菜工到大棚外通风透气,客观上加重了4名割菜工一氧化碳中毒的程度,亦应对其所受损害负有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对本案4名割菜工所受损害均负有责任,但责任比例难以确定,故认定张某、王某分别对4名割菜工所受损害承担50%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向张某支付赔偿款31240元。
新闻推荐
本报10月31日讯(通讯员张鸣)10月27日,市委党史学习教育第三巡回指导组副组长王侃带队到商河县调研指导工作,县委...
商河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商河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