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放贷、暴力催讨、强迫交易胥英杰等15人恶势力犯罪案一审宣判

济南日报 2020-11-27 11:44 大字

本报11月26日讯(记者 侯月)商河县法院今天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胥英杰、宋才平等15人恶势力犯罪一案。

商河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底,胥英杰、宋才平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济南三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该公司为依托,在商河县辖区内进行高利放贷百余起,高利放贷金额人民币达2700余万元,借款人、担保人200余名。后为索取高利债务,胥英杰先后纠集被告人宋才平、王兵、王超、张恒广、王长春、张端震、石青德、宋才光、刘猛、张丙鹏、张凯庆、张琴琴、卢洪吉等十余人,多次以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非法催讨债务,并通过索要违约“罚金”、“罚款”、强迫交易、高利转贷等方式非法聚敛财物,逐渐形成了以胥英杰为纠集者,以宋才平、王兵、王超、张恒广、王长春、张端震、石青德、宋才光、刘猛、张丙鹏、张凯庆、张琴琴、卢洪吉为成员的恶势力。2014年6月至2017年12月,该恶势力在商河县辖区内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商河县法院依法判处胥英杰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高利转贷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与其曾犯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42.5万元;宋才平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12万元。对王兵等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7年6个月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相应判处罚金。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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