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何以在开庭之前得以解决 济南中院深入推进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工作纪实

济南日报 2019-11-15 11:27 大字

和解员与法院工作人员做和解工作。和解员在济南市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做调解工作。向和解员颁发聘书。当事双方握手言和。

和解员为当事人解疑答惑。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拿到了!”在和解书上签下名字后,刘先生接过被告当场过付的3万元赔偿款,脸上洋溢着激动。一年前,由于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导致刘先生财产损失,立案后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的介入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案子还未开庭就得到了快速、妥善化解。

面对近年来行政案件收案数量逐年增多的现实压力,济南两级法院紧紧抓住“行政争议审前和解”这一创新举措,建立起覆盖全市的审前和解中心,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把大量的官民矛盾纠纷化解在开庭之前,推动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共选任和解员122人,有670件行政案件进入审前和解中心,目前通过和解达成撤诉的行政案件已达209件,此举不仅减轻了群众诉累,也进一步节约了司法资源,有效缓解了办案压力。

“为推进平安济南建设,全市法院创新行政诉讼模式,探索实行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机制,在审前妥善化解了一大批行政争议,取得了良好效果,进一步促进了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济南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爱云说。

稳步推进建立“五位一体”新机制

11月7日上午9:00,济南中院第20审判法庭,一起行政赔偿案件在有条不紊地进行。法庭上,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审判长张振明全神贯注地组织辩论质证……

庭审结束了,但接下来他还有3起行政案件需要当天开庭审理。“到目前,我已经结案250余件。压力很大!”张振明说。

这只是济南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一个缩影。2015年5月,全国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只要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齐全、诉状内容完整,且不属于不予登记立案情形的,法院应当场登记立案,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这一制度,使行政案件立案日益方便,近年来,济南法院年受理一审行政案件超过3000件,主要集中在房屋征收拆迁、棚户区改造、工商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解除行政协议等方面。由于历史原因,一些行政争议长期无法得到解决,造成行政诉讼上诉率和申诉率居高不下。

常言道:纲举目张。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济南中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部署要求,积极推进行政诉讼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五位一体”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济南中院党组及时向市委、市委政法委汇报工作,积极争取支持,将审前和解工作尤其是和解中心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

搭建平台。按照试点先行、加强指导、稳步推进、全面覆盖的工作思路,建立和解中心。

强化协调联动。济南法院与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将相关行政部门纳入和解中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开展审前和解工作。长清区法院将可能涉及行政诉讼案件的部门、街镇纳入和解中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推进和解中心工作开展,目前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成员单位近30个,确保案件一进入和解程序,就能直接在原告、被告之间建立沟通交流渠道,推动行政争议尽快解决。

加强工作保障。济南中院与市法制办联合制定《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工作实施办法》《审前和解工作流程》《审前和解员管理办法》等制度,明确规定了审前和解工作职能、适用案件范围、工作流程以及和解员的选任、职责等内容,使全市法院审前和解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积极宣传发动。在与行政机关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以及案件开庭时,向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介绍审前和解工作。引导群众自愿选择审前和解方式化解纠纷,增强了行政机关参与和解的主动性。

搭建平台不开庭就把纠纷解决了

7月4日,4位当事人走进济南中院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提交了撤诉申请。

他们都是房屋征收补偿案件的当事人,因未与当地区政府达成协议起诉至济南中院。法官张正升、魏吉锋第一时间摸清了诉求,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该案引入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和解员多次就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争议问题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促成4位当事人与区政府达成了和解,并提交了撤诉申请。济南中院经审查,依法准予撤诉。

原本剑拔弩张的矛盾,不开庭就把纠纷解决了,其中的奥秘在哪里呢?这正是济南法院全面推进行政纠纷审前和解一站式工作机制带来的成效。

2月12日,济南市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在济南中院诉讼服务大厅举行揭牌成立仪式。随着市一级和13个区县均已成立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济南在全省率先实现和解中心全覆盖。

济南法院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的设立,把调解关口前移、实现案件速调速结,体现了“四个创新”——人员配置“新”。和解员不再是法官,而是由行政机关人员、代表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律师等担任,在法官指导下开展和解工作。收案方式“新”。一审、二审、再审行政案件在审理前均可由法院委派和解中心先行和解处理,实现了审前和解与审理程序的无缝对接。

案件管理“新”。进入和解中心的案件和解时间最长不超过二个月,达成和解的案件移交法院审查,未达成和解的案件转入审理程序。

结案方式“新”。对达成和解的案件,法院不仅可以调解、撤诉结案,还能以确认协议有效的方式判决结案。

“审前和解中心的建立,不仅带来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还让当事人体验到了司法的温情、便捷和高效!”济南中院行政庭庭长李国才说。

前不久,原告秦某诉某局行政给付一案,经长清区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的释法说理、多方协调,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在案子进入审前和解中心两天后,原告即向长清区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太方便了!”对审前和解中心的专业和效率,原告秦某连说了几个“没想到”。目前,通过审前和解中心介入调解,像秦某情况一样的209件行政案件全部实现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在做好行政争议协调和解工作中,济南两级法院始终坚持合法、自愿原则。李国才介绍:“调解是社会人情味与法律严肃性的平衡。”协调和解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但调解必须基于当事各方自愿,否则就会变成一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有的权益让步也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范围内。

和解前置效果好才是真的好

8年前,济南某公司因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经营,被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理。但公司一直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该执法局向法院申请执行。商河县法院受理后,考虑到该公司经营困难,从保护和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移交商河县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进行和解。在和解中心的主持下,原告、被告很快达成和解协议。

“这是商河法院首次把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也纳入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和解,和解成功后转入诉讼案件进行了司法确认,是一次有益尝试!”商河县法院行政庭庭长强丽红说。

为了保证审前和解工作的有效推进,济南法院还积极组建行政争议审前和解队伍,从行政机关、律师、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中择优选任特邀和解员,形成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通过选任,周传才成为平阴县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的一名和解员。他因善于处理农村矛盾纠纷,在当地颇有名气。

一天,他接到平阴县法院法官李玉霞的电话:一起诉镇政府监督村务公开案子,当事人同意接受和解中心和解。

周传才了解到,平阴县村民于某因土地确权面积与土地承包合同的面积不符,要求村委会提供当时在村集体公开栏公示承包面积的材料,遭到拒绝后双方闹上法庭。

李玉霞在阅卷时发现,这明明是一起很简单的小案件,但双方矛盾激烈,原告甚至多年来通过信访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在与原告沟通后,李玉霞感到,发挥审前和解中心的作用,力争调解结案的可能性很大。

周传才接手该案后,和法官一起来到镇政府和村委会,晓以村务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之理,动以乡里乡亲之情,村委会最终决定愿意出示上述材料并给于某复印。于某拿到材料后表示满意,案件最终以撤诉结案。

在济南法院,审前和解中心既是沟通、交流的桥梁,也成为当事人之间互相谅解、让步的台阶。当事人来到和解中心后,和解员会充分让当事人说够、说足,通过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中发现被隐瞒的事实,才能更好地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和对抗情绪,打消不现实的预期,进而拉近谈判底线的距离。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将会立即转入庭审程序!”济南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郑玉说,下一步济南中院将继续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多元调解前置、法院诉讼断后”纠纷解决体系,促进行政争议得到更好更快解决。

(文/图 本报记者 侯月 通讯员 袁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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