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履行拒不搬被判拘役6个月

济南日报 2018-11-21 11:34 大字

本报讯(记者 侯月 通讯员 陈宜森)近日,商河县法院以李云(化名)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

2017年5月,商河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某公司与李云之间的房屋及院落租赁合同;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所有存放于李云院落内的物品取出运走。2017年6月12日,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向李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李云履行协助某公司取出运走存放于其院落内的物品的义务,李云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拒不让某公司将物品运走。2017年8月8日,商河县法院因李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决定对李云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3000元,后李云仍拒不执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云在家中被带至商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讯问。2017年10月26日,在李云家人的配合下,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云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李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民事判决已履行完毕,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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