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不到代理权疯狂报复,济南首例涉恶案件一审宣判堵锁眼砸车辆恐吓员工,7人获刑
堵锁眼8次、打砸员工车辆4辆、威胁恐吓员工不得继续工作……近日,由商河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胥某杰、王某、王某鉴、张某、张某周、陈某勇、张某某等7人恶势力团伙寻衅滋事案,经商河县法院依法审理,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9个月至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是济南首例涉恶案件的判决,2日,济南市检察院透露了相关信息。
本报记者马云云崔岩
每人给一千元红包
胁迫员工辞职
被告人王某的妻子李某经营某品牌手机业务。2016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意欲取得该品牌手机商河地区的代理权,由于资金、人脉不足,便找到被告人胥某杰希望由其出面取得代理权,被告人胥某杰此后开始运作此事。
2017年5月初,胥某杰同李某找到负责某品牌手机销售的总经理曾某辉,表达了其想取得代理权的意向,因该公司经营模式为直销模式,曾某辉拒绝了胥某杰的代理要求。胥某杰意欲通过关系向曾某辉施压,并让其在一周内答复。
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胥某杰和曾某辉电话沟通后得知无法取得代理权,因此恼羞成怒,和被告人王某商议通过给负责该品牌手机销售的某公司商河办事处制造麻烦的方式进行报复并迫使曾某辉同意其取得代理权。
2017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胥某杰指使被告人王某,王某又纠集被告人王某鉴实施了一系列持械随意殴打、恐吓办事处员工以及用胶水堵办事处办公室门锁锁眼、打砸员工车辆等任意毁损财物的犯罪行为。
其中,2017年5月13日至7月12日晚间,受胥某杰指使,王某与王某鉴先后8次驾驶摩托车至办事处,将沾满胶水的牙签插入门锁锁眼内,致使门锁无法开启。
5月30日,受胥某杰指使,王某、王某鉴驾驶车辆至商河县某小区门口对面马路,持木棍对办事处销售代表李某某进行殴打,并言语威胁李某某不能在办事处上班。
7月12日晚,胥某杰、王某指使李某组织办事处员工十余人到商河县某酒店吃饭,其间,胥某杰让李某给上述员工每人发放了一个内含人民币1000元现金的红包,并要求上述员工配合,等候不上班的通知。次日,胥某杰、王某通过打电话、发短信息和微信的方式要求上述员工辞职,后办事处员工十余人迫于胥某杰等人的压力,均向办事处提出辞职,导致办事处业务无法开展。
从发泄情绪到报复
殴打他人有随意性
办案检察官对这起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胥某杰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该犯罪主要纠集者为胥某杰和王某,骨干成员为王某鉴,积极参加者为张某、张某周、陈某勇、张某某,成员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随意殴打他人、用胶水堵锁眼、砸车喷漆等毁损财物、威胁、恐吓不特定员工、组织员工集体辞职等寻衅滋事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因此,上述行为属于“恶势力”。
其次,胥某杰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检察官分析,在主观方面,胥某杰的主观心态经历了由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给对方施加压力而期待得到代理权,在没有取得代理权可能性的情况下的疯狂报复,其心态转变为借故生非,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报复心态。其心态、动机均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
客观方面,胥某杰等人实施了一系列随意殴打他人、恐吓他人、故意堵办公室锁眼、砸车喷漆等毁坏财物的行为,并且随着事态的发展,暴力程度提高,参与人数增多,社会影响愈发升级,致使1人2次轻微伤、办事处的员工人心惶惶、安全得不到保障,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社会秩序严重破坏。
胥某杰等人针对的是特定的某品牌手机代理权一事,但是殴打什么人、打砸谁的车、恐吓、威胁谁,胥某杰并没有专门针对特定的某一个人,而是随着事情的发展,有着不同的变化。如本案的被害人刘某之前是济南分公司工作,5月10日才调至商河办事处,之前的破坏行为并没有针对刘某,但是6月16日胥某杰电话联系刘某要求做某品牌手机的代理,被刘某拒绝,当日晚上刘某停在济阳小区的车辆就被砸了。
可见胥某杰是根据需要,针对某品牌手机公司不特定的人实施不特定的殴打、恐吓或者打砸车辆行为,体现了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性、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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