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团伙7被告一审被判刑

济南日报 2018-08-17 12:04 大字

7名被告人受审。(济南中院供图)

本报8月16日讯(记者 侯月)今天,商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胥某杰等7人恶势力团伙寻衅滋事案一审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9个月到9年不等的刑罚,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土崩瓦解。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胥某杰在获取某品牌手机代理权未果后,遂对该品牌手机代理商山东某电子有限公司驻商河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进行报复。纠集人员,形成了以胥某杰、王某为纠集者,以被告人王某鉴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张某、张某周、陈某勇、张某某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团伙,多次针对办事处及其员工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胥某杰指使王某、王某鉴堵办事处门锁锁眼多次;打砸办事处的车辆4辆,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793元;多次威胁、恐吓办事处员工不得继续在办事处工作,严重影响员工的工作、生活及办事处的经营。被告人胥某杰指使被告人王某等6人持木棍、橡胶棒殴打、威胁办事处员工2人3次,致使被害人杨某某2次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胥某杰等7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办事处经营活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且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恶劣,被告人胥某杰等7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受理后,商河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抽调精干审判力量组成合议庭,坚持法定标准,迅速、依法严惩了恶势力犯罪团伙,维护了社会安定,保障了企业合法权益,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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