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山东法制报 2018-05-22 16:30 大字

尹吉兰(济南市商河县老魏肉食店业主):

你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6.00 元;2.罚款85000.00元。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济商河)食药监食罚〔2018〕04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郑路食药所领取上述告知书(地址:商河县郑路镇政府驻地),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商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商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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