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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骑手被撞倒 遭三车碾轧身亡涉事司机均未驻留报警,第一位肇事司机逃逸获刑7年

济南时报 2018-01-03 14:19 大字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选择”一走了之,倒在机动车道上的伤者不幸连遭三车碾轧身亡——2016年10月,商河县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惨烈的车祸。近日,这起案件的始作俑者——交通肇事逃逸的司机陈某,被商河县法院一审判处7年有期徒刑。

骑手被撞倒遭碾轧身亡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6年10月8日18时23分许,男子陈某无证驾驶一辆巨力牌三轮汽车(已强制报废),沿商河县某村路口由北向南右转弯驶入省道316线时,与沿省道316线由东向西直行的商河县某村村民李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李某(男,46岁)被摔出后受伤倒在机动车道内。

事故发生后陈某未停车查看被害人伤情,反而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几分钟后,商河县某村村民孙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省道31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述事故现场时,其所驾驶的车辆与倒地状态的被害人李某再次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孙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当天18时30分许,临邑县的张某驾驶一辆挂陕汽牌重型罐式半挂车、沾化县的冯某驾驶一辆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316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述事故现场时,二人驾驶的车辆相继再次碾轧已经死亡的被害人李某,事故发生后,张某、冯某均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后经济南市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系交通工具多次作用致颅脑及胸腹盆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孙某驾驶的汽车经过现场后,李某颅骨开放性骨折,脑组织脱出,此损伤为绝对立即致命伤。

四名涉事司机均需担责

庭审过程中,陈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李某系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在该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被告人陈某不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法院审理认为,商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人陈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不是引发该事故的直接原因,陈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行为才是引发该事故的直接原因。

同时该事故发生在晚上,被告人供述及多名证人证言均证明当时视线明显不良,且事发路段为省道,来往车流量大、速度快,陈某逃逸而留被害人躺在机动车道内被其他车辆继续碾轧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极大,且被害人遭孙某、张某、冯某驾驶的车辆相继碾轧的事实,也证明了这种危险性。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使李某因伤无法离开现场而被其他车辆再次碰撞并最终死亡,陈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近日,商河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7年有期徒刑。

审理此案的王玉亭法官介绍,类似多车碾轧致人死亡的案例,是非常罕见的,该案也是五年来,在商河辖区发生的第二件同类案件。倘若当时陈某在交通肇事后能够积极施救,被害人李某可能不会失去性命,后续惨剧也就不会发生。

据了解,此案中第二个碾轧被害人并致被害人身亡的孙某,其离开现场的行为,也涉嫌交通肇事逃逸。但因当时事发突然,给其留下的反应时间较短,且孙某正通过赔偿来取得死者亲属谅解,检察机关也在考虑对其从轻处罚。而从鉴定结论看,第三车、第四车碾轧时,被害人李某虽然已死亡,但驾驶员张某与冯某也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记者陈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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