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辱骂、殴打法官构成妨害公务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3日,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法官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刘某甲司法拘留。在采集信息期间,刘某甲突然晕倒,执行干警遂带其至医院救治。 承办法官随后到达医院帮其办理了住院手续,带其作了一系列检查,未见明显异常,并通知其妹妹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乙到达医院后,不了解事情缘由,在大庭广众之下即与其父母对法官大声呵斥,并多次谩骂、推搡、撕扯、殴打法官,并以事情没完相威胁,造成承办法官受伤,工作制服被撕坏,引起多人围观。
【处理结果】
被告人刘某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
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关,法官更是法律权威的守护者和公平正义的践行者。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乙明知法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仍在公共场所且在他人阻拦的情况下多次对法官进行殴打、撕扯、辱骂、威胁,致使法官受伤、工作制服被撕坏,侵犯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公务活动,公然蔑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影响恶劣。最终,以妨害公务罪对刘某乙判处刑罚,有力地维护了法官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捍卫了司法权威。李兆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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