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将沿商业区和轨交等新建租赁住房 35平“新市民”安居户型要来了

山东商报 2020-06-20 15:24 大字

近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在商业商务聚集区、高校、科研园区等区域重点布局租赁住房,同时要求轨道交通沿线车辆基地上盖物业应配建不低于20%的租赁住房,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35平方米左右的户型原则上应占项目总套数的50%。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刘建宇

租赁住房可整地块规划

5月14日,济南市住建局局长陈勇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今年住建部门将积极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其中主要针对新就业大学生及进城务工人员的政策性租赁房,其租金为正常标准的50%-70%。济南将沿轨交线站点周围、产业园区等“新市民”聚集的地方制定建设规划。

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各区(含济南高新区、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下同)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平阴县、商河县可参照执行。租赁住房重点布局在产业聚集区、商业商务聚集区、交通枢纽地区(含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高校、科研园区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租赁住房需求集中的区域;轨道交通沿线车辆基地上盖物业应配建不低于20%的租赁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应配建租赁住房

《办法》提出,在租赁住房需求旺盛区域,城中村改造保障用地按程序调整为居住用地后可用于租赁住房建设。济南鼓励自有土地权属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建设租赁住房。建设方案经批准后,按协议出让方式与原产权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新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原则上应按照不小于地上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租赁住房,轨道交通站点半径1公里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工业(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应严格控制配建租赁住房。经同意的,工业项目配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至15%,地上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配建的租赁住房应为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建设成套住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5%,单间使用面积控制在25平方米左右。

租赁住房户型建面不超90平

济南要求,居住人口按照人均35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估算,社区服务、文化教育等配套设施的人均配建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同等规模普通商品住房标准,车位按照每百平方米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1个的标准配套。相关配套设施须与租赁住房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为便于管理和使用,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的租赁住房应相对集中,以整幢为最小单位,并合理设置居住及配套服务功能区。分期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其配建的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纳入首期建设及交付。

《办法》明确,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户型设置原则上为90平方米、60平方米、35平方米。要合理设置项目户型配比,35平方米左右的户型原则上应占项目总套数的50%。

不得“以租代售”

根据《办法》,整地块规划建设的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完成后,组建或委托专业化运营单位对租赁住房实施管理。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的租赁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国有房屋租赁运营管理机构统一运营管理,除保障特定入住条件的承租人外,其余房屋通过市场化运作面向社会出租。工业项目配套的职工集体宿舍由工业(产业)园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委托的专业化运营单位统一管理,不得销售、“以租代售”或作为职工福利房。

济南提出,所有新建(配建)租赁住房应纳入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并按照济南市住房租赁企业登记及合同网签备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的租赁住房,租金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标准执行。此外,所有新建(配建)租赁住房均不得“以租代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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