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拼车”合法?听听法官怎么说不属于网约车行为,风险隐患更大
商报济南消息在信息化如此发达的今天,“网约车”已被绝大多数人所接受,成为交通出行中重要的一环。然而,随着网络平台日益平民化,“微信群拼车”与正规“网约车”相伴出现,因多人共同分担车费,其价格更加便宜,很多人的微信群都有那么几个“车找人”“人找车”的拼车群。但是,“微信群拼车”真的合法吗?
2019年9月,平阴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一疑似前期举报中的非法营运车辆经过。执法人员对该车辆检查发现,贾刚(化名)驾驶的车载客三人,均是在微信群里看到了他发布的“车找人”的信息后,与其联系,由贾刚驾车将他们由平阴送至济南,车费每人30元。贾刚供述,因其经常往返平阴与济南,为了赚个油钱,便在微信群发布“车找人”信息或者看到“人找车”信息后主动与乘客联系,载客往返于平阴和济南,每人每次30元,贾刚已从事客运经营三个月左右。
平阴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认为其行为构成非法营运,遂对贾刚作出暂扣营运车辆,罚款3万元的处罚。贾刚不服,诉至法院。
那么,“微信群拼车”是不是网约车呢?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法》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济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对网约车以及网约车平台进行了规定,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运营车辆、驾驶员进行了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应首先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然后申请加入已取得经营许可资格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才能从事网约车服务。本案中,贾刚在微信群中发布“车找人”信息招揽乘客或看见有人发布“人找车”去济南的消息后与乘车人取得联系,从事客运服务,原告的客运行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也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亦未在网约车平台的指导下规范地开展客运服务,构成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贾刚主张自己的行为属于“网约车”行为,不能得到支持。
“预约出租车,一定要在正规的网约车平台上进行。”本案主审法官李玉霞提醒大家,网约车必须在制度的监管下运营,随着各地陆续出台网约车新规,网约车逐步规范化。因此,对待这一新兴事物,既不能“因噎废食”,也不能心存侥幸。对于无秩序、无监管措施的“微信群拼车”,其风险隐患更大,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其获得赔偿的几率更小。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王晓迪通讯员曹文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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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平阴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