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没有罚款权租客需补交电费

齐鲁晚报 2022-03-24 05:19 大字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吕鹏认为,物业没有权力对业主或租户采取罚款措施。“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属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两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根据该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物业公司作为经营主体,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处罚权。

关于物业是否有权给贾先生家断电的问题,吕鹏表示,首先要区分该小区的供电方式。“当事人陈述其为小产权房屋,因此该小区可能属于无法直接向供电公司交纳电费的小区,这种情况下属于供电部门委托物业转供电,物业公司基于物业管理的需要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对业主进行断电,但是必须以合理正当的理由为前提。”而如果该小区属于供电部门直供电单位,物业只是负责代收电费,那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物业公司不是供电的合同当事人,其便无权擅自中断供电。

吕鹏介绍,如果租客是在物业不能正常办理电费充值的情况下,由物业公司的电工改造电路实现的“拉线用电”,那么租客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是,需就其实际使用的电费进行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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