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干扰疫情防控行为涉嫌违法

济南日报 2022-02-18 11:39 大字

◆本期嘉宾◆

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宣传科民警 赵亚辉

疫情形势依然严峻,防控工作不可松懈。为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掌握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本期“法曰”栏目为大家带来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知识——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本报记者 陈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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