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对公账户致使单位被电诈80万元两被告人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两个只有初中文化的无业人员,明知他人收购对公账户用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仍办理工商执照及对公账户对外出售,致使济南某单位被电信诈骗80万元。
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谢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温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在被告人温某鼓动下,明知他人收购对公账户用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仍办理工商执照及对公账户对外出售。2021年4月下旬,经温某联系“清风”(具体身份不详)二人到天津市办理对公账户,并由“清风”支付相关费用,后由谢某办理了天津某商贸公司的工商执照及对公账户,将所有手续出售给“清风”,温某收取费用并转交给谢某,二人直接获利两千余元。
之后,济南某机电设备公司被电信诈骗80万元,直接转账至天津某商贸公司账户。据本案审判长王玉介绍,2021年5月14日,被告人谢某、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追回赃款55万余元,已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温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谢某的辩护人提出其系立功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谢某供述同案犯温某的基本信息属于如实供述的内容,不能认定为立功,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谢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如实供述、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温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自愿认罪认罚、造成受害单位的损失有一部分已追回、系初犯的辩护意见,均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谢某、温某认罪态度较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我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王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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