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狗患,“恶人”得有人做
城市苦狗患久矣。近期,河南安阳的“狗咬人”事件(详见本报11月22日A16版)、湖北武汉女子“以命相抗遛狗不拴绳”事件(详见本报11月25日A20版),接连引爆舆情。前因后果已无须赘述,我们欣慰地看到,“狗咬人”事件涉及的多个单位和责任人被处分,警方正对“以命相抗遛狗不拴绳”事件展开调查。但仍需反思,是谁滋长了养狗人目中无人的“特权”?为何有关部门变得“谈狗色变”?诚然,狗是人类的忠实伙伴,养狗本没有错,但面对民生与民声,我们希望一桩桩狗患事件后留下的不再是一串串问号,人们今后不再因“养狗人惹不起”而绕道出行。
狗患是社会治理短板的折射□特约评论员伍里川
表面上看,各地“犬只管理网”已经密不透风可堪大用,但安阳狗咬人事件和武汉“以命相抗”事件相继戳破了这种幻觉。
两起事件从不同方面写实了“狗患”的两种极致表现,一为以权护狗让人惹不起,这以满嘴跑火车、突击为禁养犬办下证、让电视台也“认输”的“安阳王”为代表;二为以蛮欺人形成某种集体效应,这以围堵、辱骂、棍打卢孝林的一群狗主人为代表。这两种明显超出小区管理“业务能力”的卑劣行径,却恰恰被列入“小区事务”范畴,甚至被看成业主之间的“矛盾”,想愉快地解决问题,怎么可能!
小区内部当然负有管理约束不文明养狗行为的责任和义务,但超出小区内部管理能力的问题,应该归于其他层面干预。“安阳王”霸道如斯,“围攻者”气焰嚣张,你让物业经理去管,能管得了吗?“安阳王”连电视台曝光都不放在眼里,他会怕你这个?
我想强调的是,小区养狗问题,绝不仅仅是“小区事务”,更是一种“社会事务”。那些“锋芒毕露”、品德败坏的狗主人,是小区业主不假,但更是“社会人”。唯有综合管理、针对性约束他们,才能药到病除,不至于陷入小区想管管不住的僵局。
在安阳,多年前就有“最严养狗令”出台,在武汉,也有相应严格规定,遑论今年5月1日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亮出了诸多红线。法律规定越来越完善,治理狗患的网络越来越密实,这是一个令人欣慰的事实,但与此同时,社会治理在狗患问题上的成效,却难言满意。
卢孝林的绝望,只是对于蛮不讲理者的失望吗?当个体试图通过各种渠道说理却往往说不通的时候,社会治理的不到位,当受到反思。而治理不到位,种种管理力量的缺席、种种管理模式的被“闲置”是一大原因——大型禁养犬任性出入小区没人管,还能办下证,本身就有失职和渎职之嫌。
人们尊重养狗人的权利,但也希望不受狗患伤害的权利被尊重,希望管理层面为此尽到责任。举例而言,醉驾当终身禁驾,养狗无德、违法、造成严重后果,亦当被终身取消“养狗权”。这可以成为治理的核心要求。这个“恶人”得有人做。在此前提下,宣传文明养狗,加强养狗规范,制止狗患伤民……才有张力和权威性。
(作者为媒体人,专栏作者)
治狗患还须以“法”压住跋扈戾气□特约评论员吴元中
这么多年来,不文明养狗现象一直未能得到有效抑制。这固然在于文明养犬的素质提高未能跟上城市发展步伐,更在于对不文明养犬之害缺乏应有认识,未能有效追责和治理。
譬如,明明知道大型犬只具有严重危害性,却不予有效约束,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理应以故意(间接故意)伤害罪追责,甚至不发生具体危害后果也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因管理疏漏,致使犬只挣脱束缚伤人,造成重伤以上后果应以过失犯罪追责……而现实中发生的众多恶犬伤人甚至把人咬死事件,大都以赔偿了事,很少有刑事追责。各地的养狗管理规定虽然严密,对违反者却多是以警告或罚款了之。不仅如此,个别戾气极其严重的养犬人把受害人致伤致死案件,也往往鉴于因“纠纷”引起,处理结果并不尽如人意。例如,上海男子遛狗不拴绳被骂、其父用铁凳砸死人案,情节恶劣,仅判有期徒刑11年。而针对不文明养犬之害的极端行为,则可能被追究刑责。如2018年辽宁某小区男子因儿子被狗咬而毒死6只宠物狗,获刑3年。因此种种,使得人们对不文明养犬行为有些无可奈何。
刑事责任是最让人畏惧的,在刑事责任上轻纵甚至不予追究,势必在一定程度上让不文明养犬者产生“法律奈何不了”的错觉,滋生出一种目无他人、骄横跋扈的心理,更加放纵不文明养犬行为。其实,不文明养犬者并非不懂得给狗拴绳的道理,也不是不清楚自身行为对他人造成骚扰、让人反感,但在骄横跋扈的心理驱使下,宠物骚扰他人时,往往不是真诚道歉,而是逞强耍横,进一步对受害人施以“颜色”,致使小事酿成大案。
与一般纠纷不同,因骚扰甚至伤人引起纷争的不文明养犬行为,本身就具有滋扰、滋事性质,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对于伤人犬只的主人或包庇犯事犬只而升级冲突者,也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其实无他,就是治理措施须有力度,足以遏制住不文明养犬人身上的戾气。人作为理性动物,都会根据利害权衡行事,也只有行为后果切实让人不愿承受、令人顾忌,才会有效抑制行为动机,不做出危害他人与社会之事。
(作者为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规矩意识”是社会的底线□特约评论员宋守山
其实,不想说动物的事情,只打算讨论一下人的问题。因为,几乎所有的事情,都会落脚到人的层面。让宠物懂文明、讲礼貌、守规矩,首先主人得有规矩意识不是?如果连养一只狗都成了社会的热点话题,甚至出现“以命相抗遛狗不拴绳”的事件,这就不能不让人感到震惊,也不得不重提一下与“规矩”有关的话题。
当前,“遛狗拴绳”已经“入法”,并且这本来就是约定俗成的社会“规矩”,是一种公序良俗。可如今这一底线非但被突破了,没人制止,甚至出现相互推诿、不作为的状况,就不由不让人问一句,规矩意识何在?
当然,首先声明,我不是说人不能养宠物,尊重他人的自由选择,本就是文明社会的一种进步。但是,行使自己的自由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更不能侵害他人的利益。社会正常运行,是需要各种法律法规作为行为准则的,我们姑且将这些俗称为“规矩”。这是保证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前提。然而,总有人觉得,法律法规管的都是大事情,我这点小问题用不着上纲上线吧,甚至出了问题,相关部门视而不见,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
还是拿“养狗不拴绳”为例。难道物业没有责任吗?对于这种行为总得管理一下吧,否则咋对得起业主们每年交的物业费呢?可是,就有部分物业视而不见的。因为,他们管了,万一被管理的业主不交物业费了咋办?城市的管理部门有没有责任呢?当然有责任,可是,管理在哪里呢?不知道诸君有没有在马路上踩过狗屎,反正我是踩过。
那么,个体呢?个体更应该具有规矩意识。如果个体不认同“养狗拴绳”这个规矩,可以提出异议。既然没有异议,那么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就应该去认真地遵守各种规定。规矩不仅是给别人的,更多的意义上,也是给自己的,连我们的古人都在讲究“慎独”。
因而,对于有关部门来说,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个体而言,则是“毋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作者为青岛科技大学传媒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媒介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负责人)
@侠客岛:
正如安阳“狗咬人”事件伤者家属所说:“如果相关负责人心里装着‘人民’二字,矛盾不会拖这么久。”人人都是城市环境,处处都是城市形象。有些人为官不为、搞“软腐败”,让舆论“推推动动,不推不动”,无疑会阻碍城市治理,让无数人的努力白费。个别干部在民生小事上耍威风,借芝麻绿豆的权力高人一等,成了“狗咬人”事件中吠声最大、最离谱的一方,被处理、被唾骂那是必然的。
@老蒋:
人与狗的矛盾,说到底还是人和人之间的问题。看似狗患,实则人祸。一句“我家狗不咬人”绝非不拴狗绳的理由。就如同开车必须系安全带一样,遛狗牵绳只是一视同仁的防范措施,而不是有罪推定。更何况每年都有大量乱跑乱窜的宠物狗死于交通意外,所以遛狗拴绳,不仅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狗的一种保护。
@小李子言说生活:
不否认,卢孝林“以命相抗”不可取,也确实不值得。但她的确不仅仅只是为她自己,而是为了大家免于被狗患惊扰而悲壮的轻生。只有让法律长出牙齿,恶狗恶人才会退避三舍,受害者的生命才不会白白“牺牲”。
@守法汪星人:
社区的整体环境对犬主素质也有潜移默化的影响,遛狗时看到其他人都有牵绳,唯独你没有,你也会觉得不好意思;你看到大部分人都自觉清理狗粪,你下楼时也会记得带上纸,不会把狗的粪便留在地上。
话题征集
聚焦一周新闻热点事件,深度思考,理性评述,百家争鸣,激浊扬清。亲爱的读者,欢迎您参与“评论区”的话题讨论,无论是微言片语还是长篇大论,我们都期待您来一吐为快。
邮箱:[email protected]
新闻推荐
入选第三轮中欧区域政策合作中方案例地区名单济南市跻身中欧区域合作主要“朋友圈”
本报11月25日讯(记者冯瑜)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第三轮中欧区域政策合作中方案例地区名单,济南市成功入选,意味着进入了...
济南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济南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