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药房经营的消毒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3日,市中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辖区某药房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房正在经营的某消毒产品,其标签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三条(二)的有关规定,卫生监督员对相关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对店员贾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该药房经营的消毒产品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规定的行为向其下达了“责令立即改正”的卫生监督意见书,该店当即下架了涉案的消毒产品,并于2020年12月21日提交了整改报告。
案件分析
该药房在检查时其产品正摆放在货架上待售,且该公司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又有对店员的询问笔录。从其销售记录来看,销售数量并不多,在检查时只有两支,并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且在案件查处后能够及时提供厂家的生产经营资质,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以及疾控部门出示的检测报告,及时提交了整改报告,处罚主体认定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适用“四张清单”说明
根据济南市司法局《关于推行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度推进包容审慎精准监管的通知》(济司通〔2020〕20号)、《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行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济卫发【2020】13号)要求,认为本案符合卫健委“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的情形,决定给与该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指导示范意义
本案正确使用了“四张清单”,既回应了企业关切,为各类经营者提供了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让经营者感受到“执法的温度”,又对当下减轻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业复产具有现实意义。“四张清单”将各种违法行为的“免罚”情形对外公布,有利于解决基层执法“困惑”,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监督,对于卫健监管部门牢固树立“包容审慎”执法理念,实现“精准”执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但不予行政处罚并不意味着纵容违法行为,执法并非以罚代管,“免罚”也不等于“免责”,对“四张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还有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行政命令、行政指导方式,防止经营者“明知再犯”,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在规定的“责改”期间内,如果发现经营者拒不改正,或者多次明知故犯的,应当严格依法处罚。
“四张清单”进一步细化完善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将不予处罚的事项具体化和标准化,用清晰明确的免罚事项给执法人员以指引,对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报记者 兰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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