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绿化条例征求意见,原有庭院小区围墙应逐步改造 城市街道两侧不得修建实体围墙

齐鲁晚报 2021-06-05 04:58 大字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夏侯凤超

日前,济南市政府网发布《济南市绿化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拟规定,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城市街道两侧新建庭院小区不得修建实体围墙。此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条例》明确,绿地建设优先采取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方式,增强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合理设置绿化分车带,种植行道树,保护原有城市树木和绿化景观。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城市街道两侧新建庭院小区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原有庭院小区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条例》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实施屋顶绿化。城市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实施垂直绿化。城市露天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或者改造为林荫停车场。利用地下空间之上进行绿化的,其覆土厚度应当满足植物正常生长的需要。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报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建设面积相等、类型相同的绿地;不能建设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条例》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应当按规定审批。

《条例》明确,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核实认定,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对新增和重新认定的古树名木进行动态监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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