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想知道的消费维权经典案例来了!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解读3·15维权案例
3·15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今年的主题是“守护安全,畅通消费”。在过去的一周,济南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接听了大量市民关于消费维权的法律咨询电话。据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工作人员介绍,近期,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的民事案件,消费者权益纠纷呈现出新的特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线上消费增多,网络购物纠纷更加突出,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等问题呈上升趋势;消费纠纷涉及的领域更加广泛,各大服务领域均出现了不同数量的消费者维权案件,几乎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旅游、房地产、网络、教育培训、物业、旅馆、银行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有所增加,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即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行为,对消费侵权行为起到积极的警示、惩罚和遏制作用。
近日,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对外公布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焦点问题、热门话题,今天,小编带领大家一起盘点两则2020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 1赵某与某电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市民赵某在某电商网上商城购买了A公司销售的刺参礼盒,打开包装准备食用时,发现商品外包装标签标识的生产日期与盒内标注的生产日期不符,且商品已经过期。赵某还经工商部门查明,该刺参生产企业未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因而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是赵某拨打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咨询能否请求商家退还货款并赔偿十倍货款,同时请求网络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答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7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商家A公司销售的刺参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维护消费者赵某的合法权益,返还价款并十倍赔偿货款。但是网络交易平台能够如实提供经营者的相关信息,赵某也不能证明网络交易平台明知或应知经营者A公司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故对于赵某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不能得到支持。
案例 2张某与某医疗美容机构合同纠纷案
市民张女士在某医疗美容机构咨询美容事宜,确定由美容机构为其设计制作开眼角、割双眼皮等项目,收取服务费2万元。手术当晚张女士就出现呕吐、发烧等不适症状,并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群众举报,该家美容机构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本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该机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张女士拨打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咨询能否请求该美容机构返还服务费用,并三倍赔偿损失。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答复: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和准确,不得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演示等宣传行为。本案中,该美容机构在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张女士实施医疗美容手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张女士要求返还2万元服务费用,并三倍赔偿价款损失6万元,于法有据,应当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律师提醒广大爱美女士,在选择医疗美容机构时,应当确认该机构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许可,选择的美容项目是否在经营范围之内。开展美容项目之前,应当与医疗美容机构就具体事项签订合同,医疗机构应告知实施项目的效果、禁忌风险、注意事项等,必要时写入合同。(兰萃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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