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孤寡老太被“干儿”忽悠,房产过户一个月后即被抵押未履行赡养义务 百万房产赠与无效
七旬孤寡老太一时“糊涂”将百万房产过户给“干儿”,一个月后,得到房子的“干儿”用房产证抵押贷款一百万后,消失了……对于这套已过户的房子,住进养老院之后“醒来”的老太能否要得回?近日,济南市历城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
房产刚办理过户“干儿”就不陪护了
2018年,时年73岁的孤寡老人任老太(任某)与40岁的宫某某通过微信认识,经常微信聊天,宫某某回应认任某为干娘,任某表示同意。此后,原告将坐落于济南市一处房屋赠与被告,条件为:被告赡养原告,照顾原告生活起居等,并为其养老送终。
原告将房屋过户给被告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原告生活不能自理且生活陷入极度困难。任老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原告对被告房屋的赠与;判令被告返还房屋,并协助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法院审理查明:任老太本人出庭参与庭审,经过法庭对其本人的询问,任老太精神状态良好,思路清晰,表达明确,起诉宫某某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2019年9月,任老太将名下涉案房屋过户到宫某某名下。2019年10月,宫某某将涉案房屋办理抵押贷款,债权人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抵押金额为10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29年10月28日止。2019年11月6日,任老太手写《证明信》,同意将此房过户到宫某某名下,双方均无异议,双方均在证明信上签字。
2020年1月间,任老太因心脏病、心绞痛、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住院,住院8天。5月份又因胆系感染、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住院,住院13天。宫某某未对其住院陪护。2020年6月17日,任某弟弟陆某某到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山大路派出所报案,称宫某某取走任某房产证。经民警对宫某某进行询问。2020年八九月,任某到养老院居住。任某主张涉案房屋过户到宫某某名下后,宫某某随即将房产证办理了抵押登记,并没有履行对其的照顾义务,在生病、生活遇到困难期间,多次给宫某某打电话,电话要么不接,要么以各种理由拒绝见面。任某认为宫某某未尽到照顾其的义务,对其有欺骗行为,要求撤销对涉案房屋的赠与,形成本案纠纷。
未全面履行赡养义务意味着赠与目的无法实现
法院审理认为,任某将涉案房产赠与宫某某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该赠与行为对宫某某附有赡养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宫某某是否尽到了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任某系某大学退休教授,有退休工资及医保,经济上的供养需求并不是第一位的。结合任某为独自生活的老人,年事已高、疾病缠身,需要人常伴左右,其更需要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当前,宫某某已搬离涉案房屋,不能悉心照顾任某的晚年生活。甚至任某生病入院期间,宫某某也未予以陪护。
综上所述,宫某某未全面履行对任某的赡养义务,致使任某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故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因涉案房屋已在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抵押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房屋目前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任某请求判令宫某某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无法实现,任某可待解除或撤销抵押后另行主张。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具有非常重要的警示意义。一方面独居老人应该提高警惕,妥善处理个人财产,不要轻信他人。独居老人对他人的附义务赠与,要形成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所附义务,一旦受赠人未全面履行义务,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附义务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应全面履行所附义务,否则,赠与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 (新时报记者陈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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