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当事人处理机动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将以下被依法扣留超过三十日尚未前来接受处理的机动车(清单详见http://jnga.jinan.gov.cn)进行公告,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车辆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购买凭据)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所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济南市公安局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新闻推荐
坚持创新驱动、做强民族医药,齐鲁制药 以高新区为大本营争创世界一流生物医药企业
齐鲁制药生产车间巴菲特认为,好公司应该主营业务突出、商业模式简单清晰,被宽阔的护城河所保护。齐鲁制药是济南生...
济南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济南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