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热线】 女职工休完产假还能休探亲假吗
维权热线:
徐女士是深圳一家国企的员工。2015年与丈夫隋某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分居在深圳、武汉两地。2019年12月,徐女士生了一个小孩,按规定休了3个多月产假。2020年6月5日,徐女士想请探亲假,回家探望在济南的父母,单位没有批准,理由是徐女士已经休了产假,就无权再休探亲假了。徐女士认为产假是产假,探亲假是探亲假,单位没有权力剥夺她休探亲假。请问,女职工休了产假后,还能再休探亲假吗?胡亮
胡亮同志:
女职工因生育享有的产假与因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享有的探亲假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假期。已休产假女职工能否享有探亲假,要视情况而定。
根据人社部规定,女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的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有当年的探亲假待遇。如果女职工未在配偶工作地生育或虽在配偶工作地生育,但产假期满后未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则当年可享有探亲假待遇。
由此可知,徐女士休完产假后并没有和丈夫团聚超过30天,应享有当年的探亲假待遇,所以单位没有理由不批准徐女士的休假申请。
本栏目主持人: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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