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济南管履告字(2020)第00023号
当事人:张吉明
身份证号:370121196107165111
你未经批准,在济南市南部山区柳埠街道办事处李家庄北村建设越冬大棚为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建筑用砂)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已于2020年6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管综处罚字(2020)第00023号】,并于2020年10月16日向你登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你未按照法律规定在六十日内联系我局,也未履行行政处罚,我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管综处罚字(2020)第00023号】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的规定。你至今尚未履行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我局现催告你自觉履行。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仍未履行,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执行。
对上述催告,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进行陈述申辩,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薛琳
电 话:0531-82153819
地 址:南部山区锦绣川水库大坝东200米路南综合管理执法局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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