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猎区里狩猎雉鸡、华南兔?长清这四人被追究刑责

济南时报 2021-01-16 13:56 大字

1月15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该起案件由公诉机关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刑事公诉,因案件涉及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公诉机关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贾某某、牛某某、赵某某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对被告人万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扣押的被告人贾某某、牛某某作案所用铁罩子2个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底,被告人贾某某利用网捕、照明等禁用工具及方法,在济南市长清区(禁猎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前升村周围的麦子地猎捕雉鸡49只,售卖于被告人万某某,获利4000余元。2019年11月至年底,被告人牛某某利用网捕、照明等禁用工具及方法,在济南市长清区(禁猎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小王村周围的麦子地猎捕雉鸡32只,售卖于被告人万某某,获利1820元。2018年至2019年底,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夹子等禁用工具及方法,在济南市长清区(禁猎区)归德街道办事处东赵庄附近的麦子地猎捕华南兔32只,售卖于万某某4只,售卖于赵某岭4只,其余自己食用。2018年至2019年底,被告人万某某在明知贾某某、牛某某、赵某某通过非法狩猎获得野生动物的情况下,收购雉鸡81只、华南兔4只,转卖于陈某某、李某某。

经鉴定,雉鸡、华南兔均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牛某某、赵某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万某某明知是他人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同时,经法庭主持调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人贾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4700元;被告人牛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9600元;被告人赵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2560元。并在济南市主流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相关费用由贾某某、牛某某、赵某某共同承担。

办案法官介绍:野生动物资源是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起着重要作用,被告人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影响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的处理具有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野鸡、野兔是常见的野生动物,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捕猎这些动物是违法犯罪行为,但实际上像麻雀、野鸡、山斑鸠等1700多种动物都已被收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希望本案能警醒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增强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爱惜生命,让山川大地多一分生机与灵动。

(新时报记者陈彤彤 通讯员王梦瑶 赵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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