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借疫情“发财”获刑十一年
近日,济南高新法院审理了一起涉疫情防控的诈骗案。2020年3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发现了“商机”,他从朋友圈发布销售额温枪的虚假信息并被多人转发。 3月7日下午,被害人臧某联系到“货主”刘某某,并给其当场转款84万元。随后刘某某谎称取货而后逃窜,被告人等候无果后意识到可能受骗,随即报警。 3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济南高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人们对防疫用品的迫切需求心理进行诈骗,应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臧某损失84万元。
【法官提醒】:
济南高新法院台春香法官提醒:在疫情期间,人们对口罩、额温枪等防疫用品的需求量大,私下交易的行为增多,给不法分子创造了可乘之机。交易对方的身份核实较难、转账风险较大,资金的安全难以保障。 消费者应该通过正规的渠道或平台购买防疫物资,不要轻易相信代销代购的信息,或者尽量核实信息真伪,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另警告不法分子,疫情期间借机诈骗的犯罪行为会受到从严从重的处罚,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于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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