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出实效 百姓得实惠 槐荫区法院通报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济南日报 2021-01-08 11:23 大字

近日,槐荫区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该院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2020年以来,槐荫区法院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精神要求,根据济南中院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紧密结合槐荫区法院工作实际,紧紧围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五项重点任务目标,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不断提升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将改革的各项任务目标要求落地落实。

经过一年的探索实践,槐荫区法院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简案速裁、普案快审诉讼审判新模式已初步形成,改革试点领域主要质效指标持续向好,繁简分流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司法确认和特邀调解形成合力,诉调机制衔接更加顺畅。强化诉前调解工作,健全矛盾纠纷联动化解体系。打通小额、简易程序运行堵点,当事人权益保障更加充分。独任制适用标准更加清晰明确,审判组织适用日趋科学规范。电子诉讼适用常态化,由扩大适用转向效果提升。优化配套保障措施,促进提升改革整体效能。

繁简分流典型案例

案例一交通事故纠纷通过司法确认途径快速解决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某日,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沿经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纬十二路路口东口,遇邢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在此等候放行,两车相撞,双方车辆受损,邢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槐荫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邢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之后,通过道路交通一体化平台完成交通肇事处理,经槐荫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肇事方与受害方(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通过槐荫区法院道路交通巡回法庭直接进行网上立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槐荫区法院依法适用司法确认,通过远程视频开庭的方式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经槐荫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当即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槐荫区法院通过道路交通巡回法庭发起司法确认的方式审理了此案,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即时通过科技法庭参加司法确认程序的审理,司法文书立等可取。相比以往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当事人在交警队、保险公司、法院之间来回跑,道路交通巡回法庭的建立与使用不仅大大缩减了当事人为诉讼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使得诉调无缝对接、纠纷快速得到解决,并且一次性处理完毕,真正实现了交通事故纠纷“一站终结”。而且当事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诉讼费用,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带来的便利和实惠。同时,通过司法确认的程序赋予了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保障了当事人权益的实现,大大降低了民事纠纷成讼率。

案例二物业纠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既简又快

基本案情

上海某物业公司济南分公司为槐荫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因部分业主未缴纳物业费用,该物业公司将欠费业主提起诉讼,形成多起诉讼案件。

对于此类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槐荫区法院立案后统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对于当事人送达过程采用了简便送达方式,采用公务外呼平台将附带网址链接的短信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点击链接就可以查看案件信息、当事人举证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

因案件相似,又是物业公司与业主一对多特殊的服务关系,庭审过程采用集中庭审的方式,所有到庭业主与物业公司同时进行庭审,集中进行答辩和证据质证,一上午时间将众多案件庭审完成。而审判过程中也时刻贯穿调解,大部分案件均形成和解。对于未能形成调解意见的案件及时判决,判决书亦采用简式文书样式,简化制作过程,提高了司法效率。

典型意义

像物业纠纷此类涉及民生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多种快捷的送达方式,既可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应诉开支,又保障了其应诉权利。而庭审过程亦可高效,通过集中庭审、一次庭审,解决主要矛盾,并将业主的诉求和意见反馈给物业服务公司,更有助于提升小区内物业管理水平。

案例三合同纠纷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基本案情

原告山东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某和被告周某某签订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租赁运营和担保合同,约定发生合同约定的交通事故后,原告应及时办理人员、车辆的出险、索赔以及善后处理事宜,造成乘客、第三者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由原告负责赔偿,原告所受连带责任有权向被告追偿。胡某某在驾驶该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死亡,胡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济南中院最终判决,由山东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案外人各项损失179035.5元。原告山东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诉请依据合同要求两被告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案情,槐荫区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由一名审判人员进行了审理,并在法定审限内结案。

典型意义

司法是重要的公共资源,总量有限,增扩不易。面对海量案件,只能区分繁简难易,按照所涉利益,统筹调配人力、分配法庭、设置程序、安排审限,不可能对所有案件平均用力。通过对“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充分发挥独任制灵活高效的制度优势,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既将审判组织形式与特定程序“松绑”,又确保普通程序的一整套程序保障不弱化,从审判组织安排上确保“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推动资源投入与诉讼程序“匹配适当,精准施力”。

(文/图 本报记者 侯月 实习生 尹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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