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湿器净化器装摄像头后出售两被告获刑并被处罚金
给加湿器、净化器安装隐形摄像头,在机器改装后交付,这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最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例:被告人龚某林欲向刘某出售具有窃照功能的设备,二人协商好购买事宜后,龚某林遂联系被告人王某星负责改装,后由王某星将改装完成的具有窃照功能的净化器和加湿器,出售给刘某,两名被告人分别领刑并被处罚金。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龚某林伙同被告人王某星,将改装完成的具有窃照功能的两台净化器和一台加湿器出售给刘某。2019年9月初,被告人龚某林伙同王某星,采取上述手段,将三台净化器加装隐形摄像头后出售给刘某,并快递至刘某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某小区的住处。
经鉴定,上述设备均属于窃照专用器材。被告人龚某林牟利6900元,被告人王某星牟利3600元,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林、王某星均已退赃。
历下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林、王某星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成立。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龚某林、王某星适用缓刑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龚某林、王某星不仅多次销售窃照专用器材,且其销售的窃照专用器材均来源于其自行改装,根据该犯罪事实及情节,不宜适用缓刑,故该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龚某林如实供述、已退赃,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星系自首、已退赃,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判决被告人龚某林犯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判决被告人王某星犯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新时报记者陈彤彤 通讯员王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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