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以法之名”:助推法治高新建设
高新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中华,带领全院员额法官集体宣誓。 通讯员王越 摄
基层法院的案件审理,与法治息息相关,更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
“宪法日”,记者梳理了济南一家基层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多个典型案例,从中不难看出,基层法院在扫黑除恶、立案保全、服务营商环境与执行保障企业中的积极推动作用。
犯罪团伙暴力催债多人被追究刑责
今年8月18日,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分别在济南市第二看守所、法院远程提讯室对被告人陈雷等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的9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宣判。
法庭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陈雷、孙富强、梁朋、陈楠、牟井海、牟艺福、夏继德、王艳丽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谋取不法利益,共同在济南高新区、天桥区、历下区、长清区、历城区等地,以殴打、滋扰、纠缠、恐吓、非法拘禁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陈雷为首要分子,以孙富强、梁朋、陈楠为较为固定的重要成员,以牟井海、牟艺福、夏继德、王艳丽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陈雷等人实施“套路贷”后采取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先后敲诈勒索被害人郑某等财物价值人民币202.8092万元。
被告人陈雷、梁朋、孙富强、牟井海、陈楠、夏继德、牟艺福等人为索取所谓“债务”,除使用其他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以外,还非法拘禁被害人孙某等人,并非法侵入被害人吕某家中,将被害人吕某限制在家中20余天。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陈楠、梁朋伙同他人当场劫得被害人金某等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雷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套路贷”,采取殴打、滋扰、纠缠、辱骂、喷字、威胁、恐吓、非法拘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致使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从而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依法判决对被告人陈雷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对被告人陈楠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六千元;对被告人孙富强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万元;对被告人梁朋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五千元;对被告人牟井海、牟艺福、夏继德、王艳丽、刘亮亮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远程“解封”解抗疫医院燃眉之急
今年1月9日,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据济南某融资租赁公司的申请,对广西某人民医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其两个银行账户共计940万元。
2月6日,广西某人民医院将相关保全复议材料邮寄至高新法院,并与工作人员进行沟通,称其为当地疫情防控定点收治医院,望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保全组工作人员获悉上述情形后,及时汇报,高新法院研究后认为,在疫情防控的重要时期,广西某人民医院作为当地唯一一所公立性综合医院,承担着当地人民群众的健康、疫情防控的关键工作。为确保该院有充足的资金维持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保证当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法院决定特事特办,对广西某人民医院应补充提交的材料,通知其以电子数据形式传送,要求其提供担保物,并在审核材料后第一时间作出民事裁定。在疫情严重的情况下,积极与当地人民法院沟通,委托其代为办理解除保全措施,并于2月11日成功解封。
本次措施的采取,既保证了广西某人民医院在当地疫情防控中继续发挥作用,也对保全申请人保全作了保障,维护了双方合法权益。
万警进万企火速腾房助力企业发展
今年10月份,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积极拓展执行思路,顺利执结一起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执行干警将公安机关查封近5年时间、占用某老字号民营企业厂房的机器设备全部拆解搬迁完毕,将仓库腾空,有力地支持了济南某传统老字号民营企业的发展。
该执行案件中,涉案机器及检测设备自2016年因案件需要被公安机关查封在涉案公司的厂房内,济南市某老字号企业在司法拍卖中取得了涉案土地使用权,但一直闲置。现企业为重振济南老字号雄风,决定将该处闲置厂房扩建为现代化的生产车间,但被查封设备占用厂房无法腾出,影响到正常的开工建设,企业要求尽快腾空仓库的愿望非常迫切。
高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了解到企业困难后,分管院领导亲自带队进行现场勘查,提出方案、解决困难,积极协调技术鉴定部门提前介入进行现场勘验、价值评估,主动邀请济南高新检察院派出检察官全程参与监督,协调大型仓储物流企业全程拆装存储。执行干警放弃周末休息,早出晚归,连续作战,仅用一周的时间便将公安机关查封至大型民营企业厂房的机器设备拆装转移完毕。保卫“舌尖上的安全”售卖毒猪肉获刑
日前,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二年零九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朱某得知在屠宰生猪时注射“盐酸肾上腺素”可使猪肉新鲜、保水后,遂多次购买从事屠宰生意的李某(另案处理)从网上购来的含有“盐酸肾上腺素”的药水,后将该药水分别转卖给从事生猪屠宰生意的被告人张某二瓶,被告人刘某二瓶。张某、刘某将药水注射到生猪身上后注水屠宰,以保证注水后的猪肉增加重量、色彩鲜艳,被告人王某、赵某明知张某、刘某在屠宰生猪时注射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王某与张某、赵某与刘某仍一起销售注射过“盐酸肾上腺素”的生猪肉。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认定:屠宰的畜禽在离开饲养场地后,使用肾上腺素的,属于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张某、刘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王某、赵某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二年零九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新时报记者陈彤彤 通讯员齐晓 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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