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当事人领取机动车的公告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现将以下被依法扣留的机动车(清单详见http://jnga.jinan.gov.cn)进行公告,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携带本人和车辆有效证件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所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领取车辆手续。逾期无人认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按无主财物处理。
特此公告。
济南市公安局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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