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发文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经营行为严禁中介以个人名义承接租房业务

济南日报 2020-12-03 11:33 大字

本报12月2日讯(记者谷青)为净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相关通知,明确要求房产经纪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租房业务,不办理合同网签备案的经营主体将被限制网签。

通知要求,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在开展业务前应通过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完成备案,且全部从业人员需进行实名登记、动态管理,服务时应佩戴包含机构名称、姓名、登记编号、诚信二维码等内容的工作牌,应实名进行房源获取、对外发布房源信息,严禁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自行承接住房租赁业务。

房源管理方面,通知强调,经营机构在网络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此外,济南市还要求,网络信息平台要在本月15日之前完成与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的对接,实时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不允许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等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对房屋权利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对发布者身份和房源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验。对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核实发布主体经营资格。

已经成交的住房租赁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济南市住房租赁合同》、《济南市住房租赁托管合同》,并按要求即时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未按要求网签备案的,将暂停网签功能并记入信用档案。

与此同时,济南市将加强对“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和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和监管,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扩张规模过快的企业实施约谈告诫、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依法依规查处等监督管理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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