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已认定济南老字号进行复评的公告

济南时报 2020-11-18 14:08 大字

按照济南市商务局、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济南老字号评审认定和保护促进办法》的通知(济商务字﹝2018﹞46号)要求(以下简称《办法》),拟对已认定济南老字号进行复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经营情况上报。已认定“济南老字号”单位须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近三年经营情况报告,12月7日前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报市商务局。

2.变更报备。如“济南老字号”企业发生《办法》第五章第十八条提及的变更情况,需在变更完成后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变更说明,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后,12月7日前统一报市商务局。

3.审核。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已认定为“济南老字号”的单位进行核查并提报审核报告,对已经不符合“济南老字号”认定条件的,12月7日将审核报告及企业情况报市商务局。

根据《办法》要求,对发生重大变化后已经不符合“济南老字号”认定条件的,经核实确认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告。逾期不报复评资料,视为自动放弃。

济南市商务局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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