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出台省内首个公共数据管理规章 下月起施行不按要求提供数据将承担法律责任
15日上午,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山东省首个公共数据管理方面的地方规章——《济南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审修情况及核心内容进行介绍。该《办法》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首次将数据管理范围拓展到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
今年4月,市大数据局完成《办法》起草,由市司法局审核后,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9月30日正式公布,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8章40条,对公共数据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济南市司法局局长谢圣仁介绍,《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济南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进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在济南市大数据发展管理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
济南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参照国内外有关表述,将公共数据明确界定为“本市各级政务部门、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采集、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首次在立法层面将数据管理范围从政务部门拓展到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符合国家对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相关要求和济南市工作实际,有利于发挥公共数据对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作用。
该《办法》还明确了,各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妨碍系统连接、不按照要求提供数据、不及时更新数据等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使用数据过程中有非法获取数据、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获取非法收益等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发生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公共数据可“共享”
在新闻发布会上,济南市大数据局局长张海灵介绍,相关《办法》明确了公共数据的涵盖范围、管理职责和建设要求。涵盖范围方面,明确公共数据定义和政务部门、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的范围,其中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政务部门、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采集、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公共企事业单位包括本市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供暖、公共交通、运输、通信、教育、医疗、康养、邮政和其他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管理职责方面,明确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各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之间共享数据。由于目前数据共享工作中存在数据提供单位积极性不高、使用单位获取难度大等问题,《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了共享数据的分类、申请流程,明确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数据应当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和申请条件。针对疫情处置存在的问题,规定发生公共突发事件时,为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应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及时将有条件共享或不予共享类的公共数据的共享属性临时性调整为无条件共享或有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
未来,济南将探索建立公共数据管理“数据官制”,完善数据专管员制度,指导部门和区县制定本单位公共数据管理完善提升方案,以营商环境提升、数字政府和智慧城市建设等为抓手,强化公共数据管理应用,将政策落实到位。
监管平台引入“区块链”对公共数据加密
公共数据会涉及到一些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济南市在积极推进数据共享开放的过程中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确保公共数据的安全性?
在技术层面,加强数据监管和安全防范。济南搭建了公共数据安全监管平台,对大数据平台、基础数据库和重点应用场景进行全程监管,跟踪数据的流向,一旦发现不恰当的应用行为,系统会自动进行预警,平台会采取包括限制、取消数据使用权限等一系列措施来进行防范。
同时,将区块链技术引入数据共享开放过程中,实现了政府数据链上加密,个人(企业)数据自主管理,数据使用安全可控,政府监管实时有效。
(新时报记者陈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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