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用水纳入管理、加大再生水利用力度……《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济南日报 2020-10-14 11:25 大字

本报10月13日讯(记者 张茜)日前,济南市制定了《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天上午,记者在济南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包括城镇节水管理、农业节水管理、节水措施、水的再利用、法律责任等,共七章、四十一条。该《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法规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实现节约用水工作的全市统筹和全覆盖管理。

《条例》指出,明确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和统筹,推动全社会节水。城乡水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节水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农业节约用水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做好配合,构建多部门、多层级联动工作机制,形成较为完善的节水管理体系。

在城镇节水管理方面,《条例》首先对节水专项规划的制定程序和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强化规划在节水工作中的引领地位和刚性约束。其次,强化节水管理的源头约束,明确了节水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三,规定了年度用水计划管理制度,对城镇非居民用水户强化用水总量控制和用水强度控制,加强节约用水指标管理。第四,规定了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制度,将用水大户的用水情况纳入在线监控系统,强化用水大户节约用水的自觉性和约束力。

据统计,农业用水占全市用水总量的一半以上,建设节水型农业是节约用水工作全局中的重要一环。在农业节水管理方面,法规作了约束性和鼓励性规定: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因地制宜引进耐旱、高产、高附加值品种,扶持农业旱作技术和抗旱新品种的研发和推广;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微滴灌等农业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限制大水漫灌等粗放型用水;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和加强农业节水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保证节水设施正常运行;扶持指导修建拦蓄雨水设施、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减少地下水资源开采量。

在节水措施方面,《条例》对工业、服务业、机关企事业单位、供水单位及园林绿化、市容市政等方面如何节水作出明确规定,大力推动全社会节水,全面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

水的再生利用是节水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需要重点破解的难题。《条例》规定,优化用水结构,明确“市、区县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雨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加大再生水利用力度;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再生水输配管网和设施,合理设置泵站和取水口,对再生水实行资源化利用;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各类开发区(园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废水集中处理和回用设施;符合条件的建筑和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工艺,提供符合标准的再生水水源;制定鼓励政策,对再生水实施市场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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