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车主无法证实与驾驶人何种关系

齐鲁晚报 2020-08-08 04:51 大字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在一审判决书中,2017年7月27日,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驾驶车辆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以及驾车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过错以及违法行为导致了本起事故的发生,并确定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无事故责任。之后,伤者经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

此外,一审判决书中写道,因马亮无法证实其与实际驾驶人之间系何种关系,故应与实际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交强险投保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马亮予以赔偿。

而在二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马亮提供的报警证明、受案回执、媒体报道、证人证言及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案涉交通事故确系盗窃马亮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8月7日上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车主马亮提出的问题给予了回复。

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当事人称,车辆是在盗抢发生后在盗抢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于盗抢涉及刑事犯罪,因而民事上不会轻易认定,而且当时公安机关并未对此立案。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等,事发时车辆实际驾驶人的身份无法确定,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实际驾驶人与车主之间的关系,法院不好确定车辆是否被盗抢。

因此,在无法确定车辆为盗抢的情况下,民法上要保护伤者,所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车主承担。法院既不认定盗抢,也不否定盗抢,只是证据无法证明车辆为盗抢,而且无法确定实际驾驶人与车主之间的关系。

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此事已立案侦查,对此工作人员表示,在法院判决后,车主可先向伤者进行赔偿,等到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后,车主可起诉犯罪嫌疑人索要赔偿伤者的6万余元。“要等公安机关把犯罪嫌疑人抓获后,盗抢车辆才可坐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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